【服务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发【2006】14号文 (2006年8月3日)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服务业发展 服务业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居民收入、增加财源、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化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经济国际化趋势、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服务业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要按照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总体要求,紧紧抓住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旅游文化、科教卫生、社会中介等8个重点,促进服务业高水平、跨越式发展。到“十一五”末,全省服务业增加值要达到1万亿元以上,占GDP的比重要达到37%以上。各地区要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加快服务业发展,东部地区服务业要发展更快一些。中心城市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以服务业发展促进工业、农业的快速发展,增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力。 二、放宽市场准入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服务业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二)凡是来我省投资创办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 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鼓励个体文化演出进城发展服务业。鼓励个体行医者在社区卫生服务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方面的发展。 (三)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三、实施税费优惠 (四)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实际取得的报酬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文教卫生、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1年的优惠政策办理。 (七)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八)免收省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九)对省内集资、贷款建设的收费路桥(政府还贷、合同期内的除外),自收回投资之日起,取消收费。 (十)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四、加大财政、金融、价格支持力度 (十一)为支持服务业的发展,自2006年起至2010年,省级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数额为上年度全省GDP的万分之零点五;主要用于对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省里确定的重点服务企业集团、服务名牌企业和符合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重点项目,对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进行奖励;使用办法另行制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经济总量的比例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发展中小服务企业。 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二)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十三)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十四)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对通往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由交通部门给予一定支持。 (十五)在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中,优先支持发展潜力大的现代物流、电子信息平台、旅游、现代流通、养老服务等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适当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十六)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的用水、用气价格,在与工业用水、用气执行同价的原则下,由各市在2年内调整到位。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2年内实现并轨。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企业用电成本。 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五、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十七)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省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用地。对列入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重点项目优先满足土地指标供应。 服务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六、积极引进培养人才 (十八)留学回国人员到我省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级政府对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当地外籍人士子女学校或就近在具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学习。 (十九)按实际需要,选派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全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学习培训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县给予适当补贴。在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计划中,优先安排服务企业留学项目。 对科技服务企业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事业性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可在批准的岗位数额内,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创新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二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和政企、政事分开改革,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尽快完成政府机关所属的招待所、宾馆改企转制工作。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和采购,凡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或直接向社会进行招标购买。允许旅行社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逐步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二十一)紧紧抓住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利用好CEPA的政策,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服务业项目,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八、优化环境,规范管理 (二十三)推行政府管理一条龙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推广行政部门联合执法,除涉及公共安全的检查和执行特殊任务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服务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正常性抽取商品检查,须向企业支付商品货款。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修订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举报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 (二十四)进一步深化价格和收费改革,规范收费公示制度,实现价格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完善价格社会监督机制;健全价格举报工作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涉及向服务业乱收费的举报案件,努力做到受理迅速、处理恰当、回复及时;适时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二十五)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式,理顺统计渠道,强化统计力量,重点解决好目前存在的瞒报、漏报等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反映发展、宣传发展、评价发展、促进发展”的职能,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十六)科学编制全省“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服务业专项规划、重大项目要与其进行衔接协调;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和面向大众的生活性服务业等综合性聚集区的建设步伐,对列入省“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等,给予财政、信贷及其他方面的扶持和优惠。 九、切实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各级政府成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政策,制定和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自2006年起,把服务业发展纳入对地方政府考核的内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各市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意见,省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制订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落实。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