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

我局对高红涛投诉济南涵山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0】092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和《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0]092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济南涵山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MA3F3Q521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尚彦涛

住所(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47号祥泰广场3号商务公寓1403

注册资本:4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建材、针纺织品、制冷设备、化妆品、电线电缆、办公用品、家用电器、钢材、煤炭(不含硫分(St,d)>0.6%、灰分(Ad)>15%的商品煤)(不得在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生产、加工及现场销售不符合本地燃用标准的煤炭)、金属材料;礼仪庆典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不含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06月03日高红涛向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投诉济南涵山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申请撤销该公司2017年06月21日的设立登记。

我局接收投诉后进行了关于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信息的公示并对投诉人高红涛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19〕429号)要求,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行调查。

2020年12月10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交了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过补充调查及材料补正,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登记机关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属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

2020年12月15日,我局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和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公告送达《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涵山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济市中行审撤听告字 [2020]092号),告知济南涵山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本局拟作出行政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济南涵山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关于“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济南涵山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06月2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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