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送达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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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张轲投诉济南轲伟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0】005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和《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5月6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0]005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济南轲伟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MA3C7DAP5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轲 住所(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绿地泉景雅园商务大厦1102室 注册资本:26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防水材料,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产品,建筑材料,钢材,皮革制品,电子产品,针纺织品,电气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体育用品;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3月19日,张轲向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投诉济南轲伟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该公司2016年3月14日的设立登记。 2020年3月1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交了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过补充调查及材料补正,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登记机关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属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 2020年4月21日,我局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和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公告送达《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轲伟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济市中行审撤听告字 [2020]005号),告知济南轲伟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本局拟作出行政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济南轲伟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关于“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济南轲伟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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