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关于河道及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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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河长办函字【2019】37号)要求,按照《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有关标准,对市中区(区、街道)级河道及小型水库进行了管护范围划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河道及小型水库基本情况 石清崖1.1公里,龙窝沟5.3公里,十六里河2.7公里,西、南圩子壕1.9公里,机厂二厂沟1.6公里,扳倒井3.2公里,韩庄河3.2公里,九曲沟5公里,前龙窝沟2公里,兴隆水库,钅广村水库。 二、河道管理基本要求 按照《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农作物、苇、荻、树木等(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垦殖、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展集市贸易等; (四)擅自围垦河道;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在堤顶行驶履带式车辆或超荷载标准车辆,降雨雪期间通行车辆; (七)棚盖河道、行洪沟渠; (八)排放或倾倒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垃圾等; (九)在河道内清洗贮过油类或者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对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行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三、水库工程 1.管理范围:小型水库兴利水位线以下为管理范围,大坝坝脚外30至50米,副坝坝脚外5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50米为管理范围。 2.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3.禁止在大坝管理管理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其他 本区域内河湖进行治理后,其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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