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1]18号

名称:市中区豪灸养生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103MA3RPPWC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兰琴

住所(住址):济南市市中区他山花园7-1-106号

经营范围: 保健按摩服务;批发、零售:日用品百货、化妆品、保健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01月,接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市中区豪灸养生馆(经营者:罗兰琴)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涉嫌违背承诺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要求予以查处。经调查取证、听证等程序现已调查终结。

该投诉线索经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后,于2021年01月27日向我局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罗兰琴于2020年04月07日申请设立市中区豪灸养生馆,住所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他山花园7-1-106号室。该经营场所为当事人租赁房屋,我局致函给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登记地址权属证书中显示用途做出具体界定。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该房屋的所在层为楼房的地下一层,其用途为“储藏室”,该楼的地上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规划用途属于住宅的附属地下储藏室。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时填写《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栏中房屋权属及法定用途时,承诺该地址性质为工业或商业,且在申请办理上述营业执照时未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经我局审核认定,罗兰琴在申请设立市中区豪灸养生馆登记时填写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事实不符。罗兰琴在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承诺,上述承诺系虚假承诺,违反了设立登记告知承诺约定,属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2021年07月26日,我局向罗兰琴下达听证告知书(济市中行审撤听告字[2021]018),同时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和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罗兰琴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08月31日我局根据申请组织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时填写《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栏中房屋权属及法定用途时,承诺该地址性质为工业或商业,且在申请办理上述营业执照时未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撤销市中区豪灸养生馆2021年04月07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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