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2-03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26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东金德利集团市中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刘长山路粮油食品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山东金德利集团市中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刘长山路粮油食品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自消毒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当罚〔2022〕22-22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出现上述经抽检不合格产品,是当事人没有履行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冲洗时间不足导致部分筷子有洗洁精的残留。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今后将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在餐(饮)具清洗时,采取少量多洗冲洗方式,延长冲洗时间,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二、济南市市中区育才幼儿园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市中区育才幼儿园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鲜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2〕585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出现上述经抽检不合格食品,是当事人没有做好相关的培训。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及时更换了供货商,今后将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在购进产品时,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确保手续齐全,做好进货登记台账,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2年11月14日,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市中区金满客食品商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金满客食品商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豆沙糕(红豆+绿豆口味雪糕),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经营微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2〕464号。

3.依据及结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豆沙糕(红豆+绿豆口味雪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微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2、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进货验收查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在接到报告时,已对该批次豆沙糕(红豆+绿豆口味雪糕)进行了召回,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作出以下整改:1、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2、立即对店里全部食品进行排查,清楚临近保质期产品;3、立即对冰箱进行清理,分类存放,坚决不将食品进行混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移送给天桥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市中区知味落舌餐饮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知味落舌餐饮店所使用的样品名称:腐竹,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免罚〔2022〕235号。(当罚此项不填)

3.依据及结果: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但·因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市中区知味落舌餐饮店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市中区知味落舌餐饮店立即作出整改措施:1.立刻将不合格产品进行检查是否正在销售,立即进行下架封存;2.发布该产品的召回公告;3.与供货商取得联系,查询生产该产品产生不合格原因,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并做出不再进同批次产品通告。

五、济南市市中区诚信藓果果品经营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于2022年5月24日到济南市市中区诚信藓果果品经营超市进行抽取样品,抽样样品香蕉中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济南市市中区诚信藓果果品经营超市于2022年5月23日购进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其中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依然不符合标准要求。济南市市中区诚信藓果果品经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71.4元。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罚[2022]222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济南市市中区诚信藓果果品经营超市经营(经营者:孙祥光)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壹元肆角(71.40元);2、罚款伍仟元(5000元),罚没款两项共计伍仟零柒拾壹元肆角(5071.4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农药残留超标;

整改情况:已整改。

六、市中区雨嘉生鲜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0日到市中区雨嘉生鲜店进行抽取样品,其中抽样样品芹菜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抽样样品香蕉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市中区雨嘉生鲜店于2022年6月19日购进的芹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2年6月20日购进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市中区雨嘉生鲜店经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货值金额394.5元,违法所得97.25元。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免罚[2022]461号

3.依据及结果: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市中区雨嘉生鲜店(经营者:杜道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农药残留超标;

整改情况:已整改。

七、济南市易阳农产品有限公司卧龙销售中心

(一)样品基本情况

于2022年7月14日到位于市中区卧龙花园二区公建1-105底商的济南市易阳农产品有限公司卧龙销售中心进行抽取样品,其中抽样样品芹菜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样品豆角中噻虫嗪、噻虫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济南市易阳农产品有限公司卧龙销售中心(经营者:吕修武)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事实成立,货值金额189.90元,违法所得124.93元。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免罚[2022]463号

3.依据及结果: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济南市易阳农产品有限公司卧龙销售中心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农药残留超标;

整改情况:已整改。

八、市中区利家家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于2022年7月14日到市中区利家家超市进行抽取样品,其中抽样样品黑米朱古力(夹心饼干)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市中区利家家超市于2022年6月20日购进的黑米朱古力(夹心饼干)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其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货值金额189.91元,违法所得124.93元。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免罚[2022]486号

3.依据及结果: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市中区利家家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菌落总数超标;

整改情况:已整改。

九、济南市市中区笑笑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市中区笑笑超市所经营的样品名称:姜,经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超标,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2〕393号

3.依据及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自7月28日接收检测报告起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行整改,严格把控进货食品质量,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线索已送至槐荫区市场监管局。

十、济南市中百其乐百货商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中百其乐百货商店的样品名称:豇豆,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处罚〔2022〕356号

3.依据及结果: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柒元壹角(67.1元);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伍仟零陆拾柒元壹角(5067.1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一、济南市市中区哈蒙开智幼儿园食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市中区哈蒙开智幼儿园食堂 的样品名称:自消毒碗,经抽样检验,批次自消毒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处罚〔2022〕544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二、济南简乐舒欣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简乐舒欣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样品名称:鲜鸡蛋(红壳),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鲜鸡蛋(红壳)中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之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免罚〔2022〕454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三、市中区康丰快餐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康丰快餐店经营的样品名称:自消毒餐具碗,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自消毒餐具碗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中市监当罚〔 2022 〕13-1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四、济南市中鲁南华联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中鲁南华联超市经营的样品名称:豇豆,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豇豆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中市监罚〔 2022 〕429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拾贰元整(12元);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伍仟零拾贰元(5012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五、济南物华天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丰花园分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物华天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丰花园分公司的样品名称:焗酪肉松面包,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焗酪肉松面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免罚字〔2022〕305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六、市中区晓邻日用品百货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晓邻日用品百货店经营的样品名称:豇豆,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香蕉,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 人的行为违反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中市监罚〔 2022 〕430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市中区晓邻日用品百货店免予处罚,同时责令该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七、市中区函北孟鑫百货商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函北孟鑫百货商店经营的样品名称: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经调查核实,该店购进该批次香蕉1件,毛重18斤(9kg),进价为2.5元/斤(即5元/kg)。抽样时抽了2.66kg,销售价格为6.58元/kg,剩余6.34kg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9.22元,违法所得共计8.63元。经调查,上述不合格香蕉是市中区函北孟鑫百货商店(经营者:杨志红)2021年6月20日在济南易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易采团零售店)购进的,法定代表人:苏建华,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30层3001室505Z。

该店在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该批次香蕉的进货票据、微信小程序(易采团零售店)订单明细截图,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登记台账》,并将该批次香蕉进行了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免罚〔2022〕325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伍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市中区函北孟鑫百货商店(经营者:杨志红)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2、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索证索票,确保所经营产品能够追溯。


十八、市中区瑞乐果蔬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瑞乐果蔬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豇豆(豆角),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17日购进豇豆(豆角)20斤,购进价格为1.8元/斤,当日抽检使用3.1KG,剩余6.9KG已全部售出,没有剩余,售出价格为2.3元/斤,货值金额共计46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的供货商为济南槐荫秀红果蔬经营部,进货时拍照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了销货清单,并将采购情况在进货查验登记台账上进行了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2〕294号。

3.依据及结果: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且上述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也足以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涉案豆角的供货商信息经查证属实可以实现追溯,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综上,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2、更换供货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索证索票,确保所经营产品能够追溯。

十九、市中区瑞青购物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瑞青购物超市所经营的样品名称:姜(网袋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购进姜(网袋生姜)100kg,购进价格为2.8元/kg,6月17日抽检使用3.15kg,剩余96.85kg已全部售出,没有剩余,售出价格为3.78元/kg,货值金额共计378元,违法所得9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处罚〔2022〕299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2、更换供货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索证索票,确保所经营产品能够追溯。

二十、市中区一家福生蚝海鲜餐厅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一家福生蚝海鲜餐厅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辣椒,氟虫氰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21日购进辣椒8斤,购进价格为5元/斤,当日抽检使用3KG,剩余1KG已全部售出,做员工餐使用,未获利,违法货值金额共计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供货商为济南文豪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货时拍照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了销货清单,并将采购情况在进货查验登记台账上进行了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2〕469号。

3.依据及结果: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且上述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也足以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涉案辣椒的供货商信息经查证属实可以实现追溯,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综上,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2、更换供货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索证索票,确保所经营产品能够追溯。

二十一、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七里山分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七里山分公司经营的样品名称:豇豆,中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是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2022年7月18日为其配送的豇豆共购进了28.2kg,进价为6.12元/kg,抽样时抽了3.502kg,抽检售价7.8元/kg,日常售价也是7.8元/kg,因运输及顾客挑选损耗了2.73kg,除抽检的3.502kg和损耗的2.73kg外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19.96元,违法所得共计42.79元。该单位购进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进货明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文件。该单位向我部门提供了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为其开具的证明复印件。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不罚字〔2022〕406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因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七里山分公司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2、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索证索票,确保所经营产品能够追溯。

二十二、市中区融辰孟鑫百货商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融辰孟鑫百货商店经营的样品名称:姜,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姜的噻虫胺超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市中)市监不罚〔2022〕296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因该店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农产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对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十三、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便利连锁市中东方红桥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便利连锁市中东方红桥店经营的样品名称:香蕉,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香蕉的吡虫啉超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市中)市监不罚〔2022〕297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因该店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农产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对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十四、济南市中鼎珍三宝酒店(经营者:王克新)

(一)样品基本情况

2022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普利街75号的济南市中鼎珍三宝酒店进行抽检,抽取样品:姜。2022年8月22日,我局收到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出具的编号为XN-20220809050的姜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9;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54)。2022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济南市中鼎珍三宝酒店(经营者:王克新)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并由该店经理段得铭签字确认,该店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济南市中鼎珍三宝酒店(经营者:王克新)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2.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因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已更换供货商。

二十五、市中区农创蔬菜经营店(经营者:赵恩燕)

(一)样品基本情况

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市中区农创蔬菜经营店(经营者:赵恩燕)抽取样品香蕉。2022年8月22日,我局收到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出具的编号为XN-20220808067的香蕉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腈苯唑,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7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56;单项判定:不合格)。2022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市中区农创蔬菜经营店(经营者:赵恩燕)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并由被委托人店长李佐强签字确认。该店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2.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因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已更换供货商。

二十六、济南市市中区永长街幼儿园

(一)样品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9日,我局收到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出具的编号为HR20220920421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09-02;被抽样单位名称:济南市市中区永长街幼儿园;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济南市市中区永长街幼儿园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并由被委托人副园长田华签字确认。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济南市市中区永长街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          

2.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因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已更换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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