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破产“以房抵债”的5大类问题:管理人能否解除以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陕西中登投资有限公司与任某峰确认解除行为效力纠纷再审案

发布日期:2022-09-27 浏览次数: 字体:[ ]

《陕西中登投资有限公司与任某峰确认解除行为效力纠纷再审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462号

裁判要点: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以给付房屋代替原有给付的受领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以房抵债协议》的成立不当然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双方当事人设立了一项新债,且新债与原债并存,当新债得以清偿时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以房抵债协议》首先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而房产的交付仅系以房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以房抵债协议》实际已经覆盖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任某峰已经履行完毕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合同义务,中登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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