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77号 裁判要点:破产取回权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法上的适用,其权利基础主要是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中信悦小贷公司是否有权取回案涉房屋,关键在于其是否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信悦小贷公司与广信公司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债务抵顶清结协议》《委托销售协议》以及《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随后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实现以物抵债的交易目的。信悦小贷公司虽然与广信公司签订了《债务抵顶清结协议》及《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产的位置坐落、房号和面积,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信悦小贷公司亦未实现对房产的实际控制和占有。因此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未履行完毕,信悦小贷公司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不属于信悦小贷公司的财产,信悦小贷公司不能行使取回权,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