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市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市中区烟草专卖局开始时间:2023-10-20 结束时间:2023-11-19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济南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制定了《济南市市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就《济南市市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szyc81933286@163.com
2.联系电话:0531-81933286;
3.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28666号国华东方美郡106号楼市中区烟草专卖局管理监督科,邮政编码:250002
邮寄意见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市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4.互联网平台将意见反馈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hizhong.gov.cn)首页“调查征集”栏目。
特此公告
济南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月20日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优化许可管理政务服务要求,全面推进烟草专卖许可管理现代化,济南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充分调研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发展现状和规律趋势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科学测算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建立以市场单元为基础的县级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模式,在此基础上形成《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济南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起草了《济南市市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布局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经营场所地址的要求、适用范围。
(二)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及相关参照指标,并对市场单元总量控制、轮候排序制度及轮侯排序适用程序、规则予以明确。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
(三)明确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模式、动态管理机制、零售点间距测算。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
(四)明确对弱势群体、优抚对象许可扶持及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连锁店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持证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直系亲属继续从事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企业类型改变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明确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主体、经营场所、业态类型、经营模式等情形。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足疗洗浴、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通讯器材、家电家具、床上用品、化妆洗涤、美甲纹身、图书报刊、图文打印、金银珠宝、文玩古董、中介劳服、农机汽贸、婚丧祭祀、典当寄售、金融证券、彩票销售、生鲜屠宰、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烘焙加工、小吃快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六)明确相关用语含义、技术性要求和程序性规定。
(七)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解读单位:济南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
联系电话:0531-81933286
为做好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制定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23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我局在市中区政府网站开展了为期30天的《济南市市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征询工作。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馈无意见和建议。
特此说明。
济南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