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3〕221号


发布日期:2023-12-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3〕221号

企业名称:济南仁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CNY9LY18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回民小区43号楼1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赵振罡

成立日期:2023-07-1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个人商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广告制作;大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软件销售;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通信设备销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8日,米女士向我局投诉济南仁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本人住址登记注册,申请撤销本地址名下济南仁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7月17日设立登记。

2023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济市中市监函复字〔2023〕007号),回复如下:“经查,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回民小区43号楼1单元301,未发现当事人在该处从事经营活动,敲门,无人应答。执法人员现场拨打当事人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 同时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据:1、《现场笔录》(2023年10月16日)复印件1份;2、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

通过查阅法定代表人赵振罡在2023年7月17日办理济南仁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该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填报的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详细地址是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回民小区43号楼1单元301,承诺“申请人承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示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并签字确认。

经查明,赵振罡在2023年7月17日办理济南仁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时,提交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无法与济南仁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赵振罡取得联系,2023年10月16日我局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仁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45日。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仁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7月17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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