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3〕188号 |
|||
|
|||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3〕188号 字号名称:市中区延顺饲料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3MA3M2CTU66 经营场所: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展东村26号 经营者:霍丽延 成立日期:2018-06-27 经营范围: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零售,动物诊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收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济市中市监案移字〔2023〕16101202号)称:“我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市中区延顺饲料经营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展东村26号进行现场检查,未找到市中区延顺饲料经营部。” 同时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以下证据:1、异常名录决定书(济市中异决入字【2021】1180号);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通过查阅经营者霍丽延在2018年6月27日办理市中区延顺饲料经营部的登记档案,霍丽延在该个体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详细地址是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展东村26号,承诺“申请人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并签字确认。 经查明,霍丽延在2018年6月27日申请办理市中区延顺饲料经营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无法与市中区延顺饲料经营部和经营者霍丽延取得联系,2023年10月18日我局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中区延顺饲料经营部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45日。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市中区延顺饲料经营部2018年6月27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2月7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