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我局对麻启健投诉山东靖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3]046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和《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03月08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3]046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山东靖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MA3NEJ3HX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麻启健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三里庄小区9号楼2-502室

注册资本:3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建材,日用品,非专控农副产品,食品,包装材料,玩具,日用橡胶制品,日用玻璃制品,纸制品,体育用品,日用塑料制品,针纺织品,化妆品,厨具,桶装润滑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非专控通讯器材,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及配件,健身器材,消防设备,金属材料,钢材、珠宝首饰,五金产品,图书,服装、鞋帽,医疗器械产品,卫生洁具,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28日,我局收到麻启健邮寄材料,投诉山东靖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该公司2018年10月24日设立登记。

通过查阅2018年10月24日公司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麻启健,股东、监事为藏维维,委托代理人为刘志强。调查人员给委托人刘志强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被退回,电话空号,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调查人员给档案中股东、监事藏维维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通过EMS快递查询,未联系上收件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南市市中区三里庄小区9号楼2-502室现场检查,山东靖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在其登记场所经营。

因无法与山东靖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取得联系,2022年1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02月08日调查人员对麻启健进行询问,麻启健称本人是教师,省里督导组去单位检查时,发现并告知本人名下有企业,本人才知道的这件事的。不认识股东、监事藏维维和委托人刘志强,登记档案中麻启健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麻启健提交了桓台县公安局少海派出所证明,证明该公司档案中麻启健的身份证系丢失的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18年10月24山东靖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系冒用麻启健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山东靖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4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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