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湖北众仕福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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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3日,我局在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保健品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竹林众生牌馮濟堂苗方火灸医用冷敷贴外包装上标有“国家外观专利:201730480040.5”字样,该款医用冷敷贴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日。 专利权人冯峰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了名称为“包装盒(冯济堂苗方火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03日,专利号为201730480040.5。该专利权人冯峰授权给湖北众仕福药业有限公司无偿独家使用。因专利权人自专利获取后一直未缴纳年费,所以专利号为201730480040.5的包装盒外观专利自2018年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失效。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医用冷敷贴,是生产厂家在专利权已被宣告终止无效后生产的,在产品包装上仍标注专利标识,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4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300元。 以上1、2项合计,罚没款共计320元,上缴国库。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专利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显著性和创造性,为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企业都会积极申请专利,保护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企业应当对取得的专利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但本案中涉及的企业对取得的专利疏于管理,导致专利被宣告失效,而其在专利失效后继续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该专利,从而导致下游经销商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该类案件的查处对积极营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促进专利行政管理程序的有效运行,对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警示意义。(撰稿人:张鑫 审核人:李明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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