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3]099号


发布日期:2023-06-0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3]099号

名称:济南如意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58221039X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新华

注册资本:200万元

住所(住址):济南市市中区交警济微中队对过

经营范围:橡皮膏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医疗器械(凭许可证经营)的生产及销售;批发、零售:日用品百货,化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8日,我局收到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一分局关于撤销济南如意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建议函(鲁药监一分局函〔2022〕157号),称:“济南如意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隐瞒了已被立案调查的事实,建议依法撤销对该公司的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 同时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一分局提供以下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2、现场笔录、照片;3、退租时间证明。

经查,2022年09月01日刘新华、汪云峰签署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隐瞒了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一分局于2022年08月17日对济南如意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的事实。济南如意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注销登记告知承诺约定,属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如意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23日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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