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北康片区B-4-1、B-8地块产业合作监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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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鞠正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一、合作目的 为高标准打造中央活力区、中央商埠区、山东能源互联网产业集聚区“三大市级战略”,着力培育支撑市中区和济南市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建设美好市中、品质市中。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将立足双方各自优势,拓宽合作领域,完善合作机制,提升合作效能,在济南市市中区南北康片区积极打造进出口特色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形成联通国际国内畅通无阻的外贸外资新通道,推动“山东国际出海产业园”企业聚集,形成片区产城融合,提升城市品质和国际吸引力,合力打造济南市市中区出海产业新高地。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在甲方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合作。 二、合作原则 (一)自愿、平等、守信原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达成并签署本协议,并恪守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承诺,切实履行约定义务。 (二)长期稳定合作原则。基于彼此的充分信任,着眼于长远利益,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三)共同发展原则。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长期利益,旨在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四)市场化原则。双方将以共同利益的实现为最终目的,具体合作事项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五)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原则。双方将通过重点领域的深入合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方位战略合作。 三、合作内容 (一)项目地块情况 甲、乙双方在济南市市中区南北康片区B-4-1地块合力打造济南市出海产业新高地,同时将B-8地块一并实施开发建设(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由两宗地块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B-4-1性质为商业商务用地,占地面积42.66亩,容积率2.0,建设体量约5.7万平方米。 2.B-8性质为居住用地,占地面积46.32亩,容积率2.9,建筑体量约8.95万平方米。 (具体指标以实际批复相关文件为准) (二)产业引入情况 乙方或其关联方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整合行业内相关优质资源,自项目建成后(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30日内引入1家具有控股国外2个以上矿产采矿权且国内具有3个以上矿产下游延伸工业实体项目落地的企业总部,建设新材料科研院、中非产业创新中心、国际会客厅、城市商业街区、活力社区等多个商业板块,助力市中区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及产业结构的升级,乙方或其关联方须引进具体产业项目并达到以下要求: 3.2.1外资引入 乙方或其关联方按国家和地方法规政策规定,在2023年至2026年期间(共4年),为市中区引入累计不少于3亿美元(非房企)外资(或等值其他外币、跨境人民币),并提供银行到账单、FDI登记表等完整的已到账证明材料。具体的引入外资额度、时间节点须与市中区投资促进局进行提前沟通,并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第1年):乙方或其关联方须在签订本协议前,为市中区引入不低于1亿美元外资,2023年12月10日前,为市中区引入不低于5000万美元外资,第一年合计引入1.5亿美元外资。 第二阶段(后3年):乙方或其关联方承诺在竞得上述两宗地块后的三年内(2024年至2026年期间),每年为市中区引入不低于5000万美元外资。 3.2.2实现税收 项目自投资实施主体公司成立并建成项目后5年内,乙方及其关联方在济南市市中区实现新增税收累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包含进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以企业正常经营为目的缴纳的各类税种,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涉该地块开发产生税收除外。 3.2.3形成进出口额 在2023年至2027年期间(共5年),乙方或其关联方每年须为济南市市中区新增外贸进出口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3.2.4引进上市企业总部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五年内,集中优势资源打造或引入一家主板上市公司,并确保上市主体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至济南市市中区,依法在市中区生产经营并照章纳税。 3.2.5其他产业引入条件 乙方或其投资实施主体公司竞得土地后,须自持B-4-1地上商务楼宇部分不少于20000平方米,自持期限不少于10年,用于主板上市公司实际办公使用,若竞得人违约,乙方须按照B-4-1土地出让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承诺新引入的上市公司自迁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从市中区迁出,不得改变在市中区的纳税义务,不得通过转移业务等方式减少在济南市市中区纳税数额,并须提供已完成上述义务的证明材料。 乙方需在地块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持在市中区注册的(非房企)外资公司到账不低于1亿美元或等值境外人民币的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证明等材料(以实际纳统材料为准),以及乙方与拟引入的具有控股国外2个以上矿产采矿权且国内具有3个以上矿产下游延伸工业实体项目落地的企业总部所签订的《意向协议》和企业总部的资格证明材料,与区政府签署本《产业合作监管协议》。由市中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对竞得人产业引入承诺情况进行审核,市中区政府负责监督实施,若审核未通过,则甲方有权拒绝签订本协议。因竞得人原因逾期未签订协议,竞价结果无效,所交纳竞买保证金的20%不予退还。 四、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支持乙方在市中区打造本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在资源要素保障、基础设施配套、人才引进、产业发展及专项优惠政策等方面加强服务,大力支持乙方并对乙方及乙方引入市中区注册、投资、发展的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在本项目地块出让前,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地块周边的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网提前规划、铺设到位以及本项目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含人防、临时用房)等的拆除、土方平整以及高压管线、地下管线的迁移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电、暖等必要市政设施建设,达到本项目建设要求。 (三)甲方协调本项目周边关系,确保本项目土地建设过程顺利进行。 (四)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公司的工商注册、开发资质、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引入企业申请省、市、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六)甲方负责为该地块居民楼划定归属学区。同时按照市中区相关的招生入学政策,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和划定学区内其他居民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七)甲方应在乙方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完成上述地块周边市政道路的建设。 五、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向甲方详细介绍本项目情况,并提供相关背景资料。乙方承诺其提供的本项目信息真实、全面、合法、有效。 (二)乙方在竞得本项目宗地后,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本项目落地后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乙方负责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产业引入情况”约定的各项内容。 (四)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在济南市市中区完成项目投资及实施主体公司的注册成立,投资实施主体公司自成立并建成项目后五年内不得迁出市中区,不得转移或改变对济南市市中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五)乙方承诺竞得土地后,商业地块和住宅地块需同时开工建设,保障项目开发建设进度。 (六)乙方负责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度进行建设,并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六、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即应受本协议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承诺的违反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3.2.1约定实现第一阶段中首期1亿美元外资到账义务的,视为本次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的20%不退还,双方合作终止;乙方未按约定实现第一阶段二期及第二阶段每年外资到账义务的,甲方给予乙方30日宽限期,超过宽限期仍未完成,则乙方自宽限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每年应付的外资到账义务。 (三)乙方未按本协议3.2.2约定实现新增税收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义务,乙方应于项目投资实施主体公司成立并建成项目满5年后90日内按照未完成税收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后乙方无需再补足未完成部分的税收金额。 (四)乙方未按本协议3.2.3约定实现每年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外贸进出口总额的义务,乙方应于次年1月底前按照未完成外贸进出口差额相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后乙方无需再对上述约定的进出口总额进行补足。 (五)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引进企业总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人民币;乙方未按本协议3.2.4约定引进上市企业总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人民币;乙方违反本协议3.2.5、第五条第(四)款不得迁出市中区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人民币。 (六)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拒绝按照本协议违约责任约定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视情形决定停止对乙方提供支持,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七)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延期开工获得政府部门批准或其他因政府规划、设计原因无法及时获得批准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除外)致使商业地块未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B-4-1商业地块未按约定时间开工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乙方无法如期开工的,乙方有权延期兑现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项下的所有义务,直至甲方履行上述义务之日止。 (九)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七)款约定如期完成上述地块周边市政道路的建设,乙方有权暂停后续3.2.1、3.2.2、3.2.3、3.2.4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甲方完成上述市政道路的修建并交付使用后,乙方再行恢复对上述义务的履行。 七、协议的变更和权利义务转让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法律规定变更协议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八、协议解除和终止 (一)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协议: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作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作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一)在合作中,双方保证其产品、服务及相关经营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若因违约方侵权发生纠纷,全部责任由违约方自行承担,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双方承诺尊重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协议项下相应义务的,受影响的一方无需承担相应受影响部分的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的除外。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相应的处理方法。 (三)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非公开信息的,双方承诺保密,依法予以解密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除外。关于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存储涉密信息资料的方式等具体事由,可由双方指定的关联机构或联系机构在合作推进的过程中及时予以特别约定。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四)双方确认:甲方对所提供的信息、支持、推荐等仅供乙方参考,不承担责任与风险。甲方对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或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提供的服务不作承诺,不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及风险。 (五)本协议涉及的所有项目均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在甲方法定职权范围内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 (六)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合作内容,在开展具体项目时,各合作方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细化各项具体事宜,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上述具体合作协议须经本协议双方同意。 十一、附则 (一)甲方指定市中区投资促进局作为产业引入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各相关产业职能单位落实后期的产业引入事项,同时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二)双方同意加强交流与联络,建立相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同意在初期合作成功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的开展,逐步增加新的合作领域,有关合作的具体项目待双方约定一致后另行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确定。 (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有关的通知、要求或其他文件等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送达。 甲方联系人:张鑫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82078578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济南大厦 联系地址: 邮箱:szinvest@163.com 邮箱: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等的,应当于变更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按原联系方式送达。因联系地址变更未成功送达的,退回之日或寄出后满七日(以较早者为准)视为送达之日。变更方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影响送达的合法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日期为协议生效之日。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本页为签章页)
甲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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