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已结束
征集部门:区司法局开始时间:2023-08-14 结束时间:2023-09-13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动员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筑牢法治政府建设根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对全区现行有效的政府及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并就清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jzfjdk@jn.shandong.cn@jn.shandong.cn。
2.传真方式将意见发放至:0531-82078621;注明收件人: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 孟宪非。
3.办公地址(信函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街道156号万科悦峯中心3号楼321。
4.互联网平台将意见反馈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hizhong.gov.cn)首页“调查征集”栏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
济南市市中区司法局
2023年8月14日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动员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筑牢法治政府建设根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对全区现行有效的政府及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是,涉及上位法变化、深化改革事项、优化营商环境、外商投资、黄河流域保护以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及工作标准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鲁司〔2020〕66号)文件要求,对本部门制定或者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项研究清理,逐项研究清理,该修改要予以修改,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行政规范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以继续适用,确认继续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无上位法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或者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制度存在依法应当修改的情形,但已没有修改的价值或者需要制定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五)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
三、清理方法
(一)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起草)部门或者牵头实施(起草)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单位)负责清理;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清理。负责清理的部门(单位)为清理机关。
(二)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确需修改、宣布失效、废止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清理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按规定进行会签或者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听取意见建议。
(三)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清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四)清理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规范性文件专栏,登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等信息,设立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栏,方便社会公众提出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参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五)清理机关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四、清理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清理机关对本部门(单位)制定或者代区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组织评估论证、合法性初审,并提出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意见。
(二)合法性审核阶段。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清理机关提出初步清理意见(详见附件),并将初步清理意见及其依据和理由、评估报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合法性初审意见等材料于9月20日前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决定、公布阶段。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经合法性审核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经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部门(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作出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五、清理时限
请各部门(单位)于9月2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认真填写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统计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区司法局公务邮箱。我局将统一汇总报至市司法局。
联系人:孟宪非 联系电话:82078747
电子邮箱:sfjzfjdk@jn.shandong.cn
附件:1.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统计表
济南市市中区司法局
2023年8月14日
附件1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有效期 | 登记号 |
1 | 济南市市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管理办法 | 市中农字〔2021〕1号 | 2026年02月19日 | SZDR-2021-0150001 |
2 | 济南市市中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 市中财字〔2021〕89号 | 2023 年11月 30日 | SZDR-2021-0090001 |
3 | 济南市市中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 市中政办发〔2022〕2号 | 2025年12月31日 | SZDR-2022-0020001 |
4 | 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 | 市中水字〔2023〕7号 | 2026年3月8日 | SZDR-2023-0140001 |
5 | 济南市市中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施办法 | 市中水字〔2023〕8号 | 2026年3月8日 | SZDR-2023-0140002 |
6 | 关于公布济南市市中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试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的通知 | 市中发改字〔2023〕8号 | 2026年3月7日 | SZDR-2023-0030001 |
附件 2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统计表
(一)拟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公布机关及日期 | 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理由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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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制定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区县级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法履行职责重要载体,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助力济南市争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的重要举措,对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夯实全区法治建设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年版)》;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鲁司〔2020〕66号);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25号)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中政发〔2021〕1号)
三、出台目的
通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把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无上位法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或者被其涵盖,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制度存在依法应当修改的情形,但已没有修改的价值或者需要制定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等。
四、重要举措
(一)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起草)部门或者牵头实施(起草)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单位)负责清理;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清理。负责清理的部门(单位)为清理机关。
(二)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确需修改、宣布失效、废止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清理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按规定进行会签或者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听取意见建议。
(三)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清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四)清理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规范性文件专栏,登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等信息,设立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栏,方便社会公众提出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参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五)清理机关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作出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五、关键词诠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草)机关根据上级部署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者专项审查,确认其文件是否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活动。
联系人:市中区司法局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 孟宪非
联系电话 :0531-82078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