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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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挽救企业的价值功能作用,积极打造重整、和解企业多方位信用修复体系,弥补企业重整、和解成功后社会信用体系修复空白,帮助企业正常开展经营、公平参与竞争,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鲁高法〔2022)55号)、《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已被相关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且失信信息已被记入信用档案或者信用系统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该企业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信用修复主管部门申请相关信用信息修复。 二、主要内容 (一)纳税信用修复 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管理人或者破产企业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二)市场监管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或者重整、和解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 (三)金融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或者重整、和解企业可以向人民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或“机构说明”,及时反映企业重整、和解情况。金融机构债权人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上报信贷记录,确保信用报告准确反映重整、和解后企业信用状况。金融机构对重整、和解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 (四)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或 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对于在信用中国(山东)等网站公示的企业行政处罚信息,重整、和解企业已经消除行政处罚事由的,管理人或者重整、和解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山东)等网站中添加重整计划、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网站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处理,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和解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 三、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应向受理单位和部门提交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以及信用修复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查受理 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要求的,应 当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信用修复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 (三)完成修复 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档案或者信用系统中企业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信息处罚决定系与其他部门联合作出或者由其他部门作出的,应将信用修复信息及时推送至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信用修复时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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