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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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4〕102号 企业名称:山东讯泽宏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PQGL55R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绿地国际百花明都2号楼2004-01 法定代表人:赵立卫 成立日期:2019-05-13 变更日期:2020-08-28、2023-08-29、2023-09-0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灯具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消防器材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8月2日,张先生向我局投诉山东讯泽宏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本人地址登记注册,申请撤销本地址名下的公司山东讯泽宏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9月7日变更登记。 2024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回复如下:“1、经核实,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绿地国际百花名都2号楼2004未找到山东讯泽宏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并未发现公司在此经营。2、经向房屋所有权人核实,其称:从未对经营主体签过租赁合同(未租赁过)。”同时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据:1、现场笔录复印件及现场照片各一份;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一份。 2024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讯泽宏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书(济市中市监异决入字【2024】472号)。 通过查阅法定代表人赵立卫在2023年9月7日办理山东讯泽宏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时的登记档案,该企业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详细地址是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绿地国际百花明都2号楼2004-01,承诺“申请人承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的,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并签字确认。 经查明,赵立卫在2023年9月7日办理山东讯泽宏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时,提交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无法与山东讯泽宏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赵立卫取得联系,2024年8月9日我局在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将山东讯泽宏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45日。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山东讯泽宏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9月7日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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