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随机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及对外委托破产审计、评估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4-02-1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随机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及对外委托破产审计、评估等工作程序,保证破产审判公正、高效推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针对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及对外委托破产审计评估机构中的随机方式选任、委托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办理破产程序中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及审计、评估机构工作。

第二条  破产审判庭确定以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条件及范围后,承办人通过一体化平台推送给司法技术部门。司法技术部门承办人在五个工作日内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三家管理人及顺序。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随机方式选任,是指司法技术部门按照破产审判庭的移送要求,通过摇号方式从管理人、审计、评估机构名册中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次选取程序中随机选取三家机构,按照选取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为破产案件的正式中介机构、第一备选中介机构和第二备选中介机构。

第四条  为充分锻炼管理人执业能力,主要采取轮候方式选取管理人。所谓轮候方式,即在同样条件的管理人名册中,随机选取三家管理人后,确定履行该次工作任务的管理人不再参加下一次的随机选取,直至同等条件管理人名册上的管理人均履行完或视为履行完一次工作任务为止。

通过轮候方式选取管理人的,如果选取时只剩下两家备选管理人,则只在此两家管理人通过随机选任方式确定为正式、第一备选管理人。如果选取时只剩下一家备选管理人,则直接确定此管理人为正式管理人。如果该正式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定,则视为该轮轮候选任结束,之后按照本条规则开始新的一轮随机选任;如果该管理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定,则在下一次的选任中仍将该管理人直接确定为正式管理人,直到该管理人履行职责,视为该轮轮候选任结束。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定,丧失参加该轮轮候选任资格。破产审判庭根据管理人的表现,可以商司法技术部门向省法院提出将该管理人降级乃至淘汰出名册的建议。

第五条  管理人根据破产工作需要,向破产审判庭提出委托审计申请。破产审判庭审查同意后,通过一体化平台向司法技术部门提出委托审计任务要求。司法技术部门承办人在五个工作日内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三家审计机构及顺序。

第六条  审计所需材料由管理人向审计机构统一提供。审计范围和审计费用由管理人与审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审计费用数额应当结合审计成本合理确定。管理人与正式审计机构协商不成的,管理人应于次日书面申请司法技术部门在其主持下与正式审计机构继续协商.如果仍未就委托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管理人应当场制作书面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协商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对于审计费用的最终要价和最终报价,报司法技术部门审查同意后,管理人可依次与第一、第二备选审计机构协商委托。

管理人协商成功后,如果存在其与排位在前的审计机构未协商成功的情况,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将协商成功情况通报至排位在前的所有审计机构,排位在前的审计机构有权依照排位顺序依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委托。管理人与三家审计机构协商价格在最终协商成功之前应当保密。按照上述规则确定最终选用的审计机构后,司法技术部门应当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做好具体委托工作。

管理人与三家审计机构均未协商一致的,管理人报破产审判庭审查同意后,破产审判庭会同司法技术部门组织三家审计机构及管理人共同参加委托活动进行协商,以确定最终选用的审计机构。

第七条  破产案件对外委托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  管理人与审计、评估机构之间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异议或者纠纷,由破产审判庭会同司法技术部门协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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