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典型案例裁判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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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没有载明各股东的分配比例及具体分配数额,股东据此请求公司给付利润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必要条件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在于综合现有信息能否确定主张分配的股东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股东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的,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认为是具体的,股东可以据此请求公司给付利润。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2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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