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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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我局对季云鹏投诉山东毅兵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4〕082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8月15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4〕082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山东毅兵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MA3U25LE2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季云鹏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B座806-B-116 注册资本:3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鞋帽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珠宝首饰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箱包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5月31日,收到季云鹏向我局投诉山东毅兵贸易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的材料,将其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该公司2020年9月21日的设立登记。 通过查阅2020年9月21日山东毅兵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季云鹏,股东、监事为陆正,委托人为冷豪杰。调查人员给股东、监事陆正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调查人员给委托人冷豪杰提供的地址发送EMS函件,邮件本人已签收,电话接通,冷豪杰表示距今时间太久,已经不记得当时是如何办理的这家公司。山东毅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中监管发(2020)19号【2022】518号]。 因无法与山东毅兵贸易有限公司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取得联系,2024年6月6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5月31日调查人员现场向季云鹏做询问笔录,季云鹏称其2023年12月收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函时,才发现自己名下有这家公司的。季云鹏表示不认识该公司股东、监事陆正和委托人冷豪杰。根据宿迁市公安局陈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档案中季云鹏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20年9月21日山东毅兵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系冒用季云鹏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山东毅兵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9月21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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