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093


发布日期:2024-09-2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我局对李粉投诉济南度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4〕093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9月27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4〕093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济南度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30687240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玲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中海广场16楼1611室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服装鞋帽,皮革制品,化妆品,五金产品,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非专控通信设备,健身器材,钢材,建筑材料,卫生洁具,办公设备,金属材料,制冷设备,日用品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7月10日,李粉向我局投诉济南度孚商贸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股东、监事,申请撤销该公司2015年5月14日的设立登记。

通过查阅2015年5月14日济南度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何玲,股东、监事为李粉,委托人为刘霞。调查人员给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玲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已代签收,电话为空号,未与我局取得联系。调查人员给委托人刘霞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电话为空号。济南度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中市监异决入字003【2019】228号)。于2023年2月17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济市中)市监综[2022]12-084号]吊销了营业执照。

因无法与济南度孚商贸有限公司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取得联系,2024年7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7月10日调查人员现场向李粉做询问笔录,李粉称其在2024年7月为自己名下的公司开具发票时,通过当地税务部门查询才发现自己名下有这家公司的。李粉表示不认识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玲和委托人刘霞,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根据淮阳县公安局城内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档案中李粉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15年5月14日济南度孚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系冒用李粉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度孚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5月14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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