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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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我局对姜小丽投诉济南素朴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05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01月23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05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济南素朴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353451536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仁杰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绿地普利中心商务综合楼1909室 注册资本:2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办公用品、化妆品、建筑材料、石材、钢材、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珠宝首饰、电线电缆、音响设备、机电产品、体育用品、汽车配件、玻璃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材料、耐火材料、仪器仪表、日用品、模具、陶瓷制品、纺织品、床上用品、环保设备、橡塑制品、机械设备、机械配件、服装鞋帽、皮革制品、健身器材、煤炭、桶装润滑油、非专控农副产品、食品、计算机设备及软件、通讯设备、文具用品、通信设备、电气设备、灯具、家具、工艺美术品、涂料、卫生洁具、医疗器械;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0月30日,姜小丽向我局投诉济南素朴商贸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股东、监事,申请撤销该公司2015年08月17日的设立登记。 通过查阅2015年08月17日济南素朴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杨仁杰,股东、监事为姜小丽,委托人为杨丽艳。调查人员给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仁杰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电话为空号。调查人员给委托人杨丽艳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待取件,电话为空号。济南素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06月15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济市中市监企处字[2018]4-976号)吊销了营业执照。 因无法与济南素朴商贸有限公司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取得联系,2024年10月30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10月30日调查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向姜小丽做询问笔录,姜小丽称其在2024年10月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查询时,才发现自己名下有这家公司的。姜小丽表示不认识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仁杰和委托人杨丽艳,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根据瑞安市公安局莘塍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信息表,证明该公司档案中姜小丽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15年08月17日济南素朴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系冒用姜小丽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素朴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08月17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0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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