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区法院创新适用“执前扣划”机制开启权益兑现“快车道”

发布日期:2025-10-20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济南市中区法院创新运用“执前扣划”机制,成功化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园林公司存在长期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关系。2020年至2024年12月,原告某建筑公司持续为被告某园林公司提供洒水车租赁服务,双方曾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结算方式。服务终止后,原告某建筑公司向某园林公司发送了对账单及施工专用收据,要求被告某园林公司支付尚欠的租赁款2089161元。

被告某园林公司以对部分对账单及收据的结算效力有异议为由,一直不予支付。后某建筑公司起诉至市中法院。市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建筑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对账单、企业询证函等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可证实双方交易事实及欠款情况,被告某园林公司抗辩缺乏依据,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2089161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园林公司提起上诉,经济南中院二审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某建筑公司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某园林公司银行账户,账户资金足以覆盖债务。判决生效后,原告某建筑公司迟迟不申请执行,被告某园林公司因账户冻结又无法主动付款,同时担心账户长时间冻结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遂向法院提出执前处理申请。

承办法官民二庭庭长徐计方收到某园林公司的申请后,经核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已保全财产足额且无争议,符合执前扣划适用条件。在当事人释明机制规则并征得同意后,依法作出扣划裁定。徐计方庭长随后联系执行法官唐璐,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从被告账户扣划案款至法院专户,随即发放给原告,并同时解除了被告账户冻结。整个流程仅用时2天,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即实现权益兑现。

此次“执前扣划”机制的适用,既快速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执行程序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

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撰稿人:张文静 审核人:李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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