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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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09号 企业名称:济南珂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CU16HW8H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泉景雅园商务大厦132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运兴 成立日期:2023-08-0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个人商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09月30日,刘先生向我局投诉济南珂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本人地址登记注册,申请撤销本地址名下的公司济南珂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2023年08月04日设立登记。 2025年01月22日,我局收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回复如下:“经调查落实,来函中提及的济南珂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其登记住所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泉景雅园商务大厦1323室。我局工作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发现,未见其在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据:1、现场记录;2、现场照片。 通过查阅济南珂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2023年08月04日设立时的登记档案,郑运兴在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详细地址是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泉景雅园商务大厦 1323 室,承诺“申请人承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示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并签字确认。 经查明,郑运兴在2023年08月04日申请办理济南珂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无法与济南珂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和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郑运兴取得联系,2024年10月18日我局在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将济南珂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45日。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珂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2023年08月04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02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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