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办公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及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的通知 |
|||
|
|||
各商业综合体房屋管理企业、商务办公场所房屋管理企业、各商业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综合体、商务办公场所等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和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房屋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提醒建设单位(即装修人),房屋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领《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万以下)开工前需到区住建局进行开工备案。项目需取得开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装修涉及变动主体结构或建筑面积500平以上的需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需同时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二、严控竣工验收标准 房屋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提醒建设单位(即装修人)所有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四方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到住建部门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业主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后方可允许投入使用。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依据《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工作规 定,各房屋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提醒业主依法办理手续,业主需要查阅建(构)筑物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应当予以提供。各管理方应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通知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住建、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 四、办理时限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督促装修业主完成既有项目开工及竣工手续补办工作,若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限期内完成,可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新开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施工”制度。 五、风险警示强化 各房屋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提醒义务是保障装饰装修安全的重要防线,未履行提醒义务或发现问题未尽管理职责以及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将面临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及面临法律追责等。 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本通知,务必向商户传达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房屋管理主体义务,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管,确保工程依法依规进行。
附件:1. 2.
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5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