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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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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我局对姜小琴投诉济南硕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29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4月11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29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济南硕海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35348141X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姜小琴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小区北区24号楼5单元203室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日用品、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家用电器、自行车、电子产品、非专控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包装材料、工艺品、煤炭、金属材料、电线电缆、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件及配件、印刷制品、食品、建筑材料、办公家具、针纺织品;企业管理咨询;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月20日,姜小琴向我局投诉济南硕海贸易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该公司2015年8月12日的设立登记。 通过查阅2015年8月12日济南硕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姜小琴,股东、监事为王春坤,委托人为吴兆婉。调查人员给股东、监事王春坤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调查人员给委托人吴兆婉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已签收,电话为错号,未与我局取得联系。济南硕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济市中市监监处字[2019]1-302号)吊销了营业执照。 因无法与济南硕海贸易有限公司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取得联系,2025年1月2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1月21日调查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向姜小琴做询问笔录,姜小琴称其在2024年12月办理本人名下公司税务登记时,才发现有这家公司的。姜小琴表示不认识该公司股东、监事王春坤和委托人吴兆婉,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根据温州市公安局永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档案中姜小琴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15年8月12日济南硕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系冒用姜小琴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硕海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8月12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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