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撤销个体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2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个体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我局对王国伟投诉市中区国伟建材经营部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个体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40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6月11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40号


被撤销个体名称:市中区国伟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103MA3NXE7J1K

经营者:王国伟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四路79号东门头房202室

注册资本:10万元

经营范围:零售:建材、五金产品、机械设备、金属材料、日用橡胶制品、针纺织品、桶装润滑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3月27日,王国伟向我局投诉市中区国伟建材经营部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经营者,申请撤销该个体2018年12月27日的设立登记。

通过查阅2018年12月27日市中区国伟建材经营部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经营者为王国伟,委托人为许洪西。调查人员给委托人许洪西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已代签收,电话为错号,未与我局取得联系。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四路79号东门头房202室现场检查,未发现市中区国伟建材经营部在此经营场所经营。

因无法与市中区国伟建材经营部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取得联系,2025年3月27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3月27日调查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向王国伟做询问笔录,王国伟称其在2024年2月办理医疗补助业务时,才发现自己名下有这家个体的。王国伟表示不认识该个体委托人许洪西,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根据周至县公安局尚村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系统截图,证明该个体档案中王国伟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18年12月27日市中区国伟建材经营部的设立登记系冒用王国伟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市中区国伟建材经营部2018年12月27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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