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记者问丨带你了解破产审判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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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有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主动进行清算注销,法人资格无法彻底灭失,占用社会资源等问题依然突出。请问,市法院是如何创新工作机制解决这个难题的? 法官:济南破产法庭秉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创新工作模式,深入调研市场需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扎实开展“僵尸企业”出清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开展“公益清算”工作,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一)统筹资源谋篇布局,突出“三个联动”。一是积极府院联动。严格落实请示汇报制度,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吸纳10家政府职能部门加入联动机制,做实协调保障。二是上下一体联动。主动争取上级法院指导,认真做好对下指导。济南中院全程跟进指导下级法院试点工作,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机制,出台“公益清算”《操作规程》,明确各方参与主体职责持。三是重点领域联动。注重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交流,多次与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局召开座谈会,实现“法院+市场监管”“破产审判团队+信用监管科室”各层级有效对接。与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动会商,共同研究破解难题,畅通企业退出各环节、各流程工作渠道。(二)破除障碍高效推进,把好“三个关口”。一是严把“筛选关”。确定市场监管局为“公益清算”申请主体,与法院共享吊销未注销企业数据库,同时加强同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联动,汇总企业经营状况、涉税信息、社保缴纳等信息,精准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公益清算”名单。二是数助“办理关”。利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平台查询企业资产,提升清算精准度。搭建全市首个智能化破产办理平台,构建“一个公开渠道、五个支撑平台、一个小程序服务”的“1+5+1”模式,法官、清算组、政府部门“触点式”一网链接、同步互动,系统集成府院信息共享、案件审查受理、企业批量尽调、进展情况公示功能,实现全流程智能化办理,极大提升办案效率。三是畅通“注销关”。与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出台《企业注销便利化若干措施》,对“公益清算”企业均适用简易注销,清算组持法院裁定书即可办理注销登记,压缩申请和公告时间,提高注销效率,“公益清算”案件办理平均时间压缩至48.6天。(三)强化供给释放资源,彰显“三个成效”。一是在助力政府决策上显成效。“公益清算”机制提供了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压降“僵尸企业”数量,提升市场主体平均活跃度,推动区域经济数据更加清晰,为党委、政府提供更加可靠的决策依据。二是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显成效。“公益清算”机制有效释放监管资源、名称资源,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供更多注销选择可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提供路径。试点的长清区企业注销量同比增长60.89%,机制带动效应明显。三是在保障个体权益上显成效。“公益清算”企业中,部分企业系大学生在校期间注册成立,毕业后未进行注销,这类企业的存在直接影响个人职业发展。企业被“公益清算”彻底退出市场后,法人资格消灭,给个人“减负”,为个人的成长发展提供助力。相关经验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推广,作为山东省典型制度创新成果推荐上报商务部,同时受到《人民法院报》《中国市场监管报》等多家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 记者: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了“执破融合”工作,请问济南法院在“执破融合”方面将开展哪些具体工作。 法官:“执破融合”是将执行程序、破产程序进行深层次融合,让两种程序的优势交互叠加、充分释放,通过“以破促执、以执助破”的双向互动机制,更好地实现市场主体“挽救”和涉企案件“出清”,逐步形成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大格局。“执破融合”制度是对传统“执转破”机制的实质性突破,其核心在于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深度协同。从制度功能比较来看,执行程序奉行个别清偿原则,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时易产生“先到先得”的分配不公;而破产程序则坚持概括清偿原则,更符合债权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执破融合”通过程序再造,将原先单向、线性的程序转换升级为双向、并行的协同机制,为市场主体退出与保护提供了更优的制度供给。 最高法院及省法院部署“执破融合”工作以来,济南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全市法院“执破融合”工作有序推进。截至目前,济南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转破”案件26件,带动执结一大批执行案件。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融资源,整合专业办案力量。探索组建专业化“执破融合”团队:执行和破产部门骨干力量组成专业团队,负责集中办理“执转破”案件的甄别、审查、立案、审理工作,打造一支既善执行、又懂破产的专业化队伍。二是融手段,充分发挥执行和破产各自功能优势。既强化“以破促执”,以破产方法化解执行难题,在执行程序中引入破产重整的思维和方法,推动特殊类型财产妥善评估处置;又强化“以执助破”,融入执行手段提升破产效果,受理破产清算案件时,认可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延续执行评估报告的效力,节约高额评估费用和时间,避免不必要的同质化工作。执行程序中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清场等强制措施,帮助管理人顺利接管破产财产。将拒不腾退房屋的被执行企业移送破产审查,同时继续组织实施强制清场,双管齐下、一体推进,有效提升了破产审判效率和债权清偿率。三是融效果,全面提升出清与挽救效能。加大案件出清力度,通过前移破产原因识别时点、提升案件甄别主动性、简化移送手续及流程等措施,切实破解“执转破”机制中长期存在的“移不出、立不了、破不掉”的问题。(来源:济南中院破产审判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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