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我局对张琪投诉济南棋胜弘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48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11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48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济南棋胜弘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30692722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琪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礼拜寺街1号附楼403室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非专控通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健身器材,酒店设备,汽车配件,仪器仪表,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建材,卫生间洁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印刷机械,办公设备,文具用品,日用百货,包装材料,工艺礼品,儿童玩具,金属材料,阀门,管道配件,轴承,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服饰、鞋帽,纺织原料(除棉花),针纺织品,日用塑料制品,日用橡胶制品,化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4月18日,张琪向我局投诉济南棋胜弘贸易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该公司2015年03月20日的设立登记。

通过查阅2015年03月20日济南棋胜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人为张琪,股东、监事为杨艳红。调查人员给股东、监事杨艳红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被家人楚新云代收,未与我局取得联系。济南棋胜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28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济市中市监监处字[2019]1-1039号)吊销了营业执照。

2025年4月21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4月18日调查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向张琪做询问笔录,张琪称其在2025年4月办理税务个人开票业务时,才发现自己名下有这家公司的。张琪表示不认识该公司股东、监事杨艳红,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根据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档案中张琪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15年03月20日济南棋胜弘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系冒用张琪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棋胜弘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03月20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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