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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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公告 我局对杜腾宇投诉济南任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47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11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47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济南任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58993934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施洁英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国际广场2-2315-1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房产信息咨询;国内广告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批发、零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五金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非专控通讯器材,健身器材,建材,音响设备,摄影器材,文具用品,包装材料,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化妆品,家具,灯具,日用品百货;家用电器维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要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4月22日,杜腾宇向我局投诉济南任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股东、监事,申请撤销该公司2018年09月18日的变更登记。 通过查阅2018年09月18日济南任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监事为杜腾宇,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施洁英,变更前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李会珍,变更前原股东、监事为刘德锋,委托人为孙雨。调查人员给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施洁英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电话不接。调查人员给变更前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会珍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被家人代收,未与我局联系。调查人员给变更前原股东、监事刘德锋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被家人代收,未与我局联系。调查人员给委托人孙雨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济南任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济市中)市监综[2024]9-004号)吊销了营业执照。 2025年4月23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4月24日调查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向杜腾宇做询问笔录,杜腾宇称其在2025年4月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查询时,才发现自己名下有这家公司的。杜腾宇表示不认识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施洁英、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会珍、原股东、监事刘德锋和变更登记时的委托人孙雨,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根据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档案中杜腾宇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18年09月18日济南任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系冒用杜腾宇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任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09月18日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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