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区法院一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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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影像公司与某咨询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调解案 ——公证机构参与化解批量图片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某影像公司系提供摄影服务、版权贸易的影视传媒企业,拥有众多摄影作品著作权。某影像公司发现某咨询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某影像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某影像公司认为某咨询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咨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此外,某影像公司还陆续将类似侵权纠纷共计 44 起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知识产权批量维权,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至公证机构等单位共同搭建的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化解平台,依照“一筛、二调、三处理”工作方法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进行初步筛查。调解员在初步筛查阶段对某影像公司著作权权利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确定某影像公司权利无瑕疵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经与某影像公司沟通得知,该批纠纷侵权使用行为基本相同,且权利人有较强的调解意愿。此外,还了解到某影像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提起 460 余件类似纠纷。基于以上情况,调解员有针对性地匹配《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标准分类表》确定初步调解标准。 二是组织开展调解。调解员及时联系某咨询公司。某咨询公司承认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但认为其无主观故意,且涉案公众号文章浏览量较少,未对某影像公司造成损失,仅同意停止侵权即删除涉案摄影作品,不同意赔偿损失。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员向某咨询公司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侵权后果及确定赔偿数额的因素。经反复劝导,某咨询公司表示同意赔偿,但认为某影像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高,希望可以降低。 三是进行和解公证。调解员就此情况与某影像公司进行沟通,通过向影像公司讲解类似案件法院生效判决,引导其在有理有据的前提下,提出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即将支付和解款项时,某咨询公司表达了顾虑,担忧和解款支付后,因无凭据,某影像公司可能会就同一事实将其再次诉至法院,使其面临再次被诉的风险。调解员获知某咨询公司顾虑后,告知其可选择出具公证书方式对和解协议进行公证,和解款项也可先提存至公证处账户,再通过公证处账户支付给某影像公司。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方案,并在线签署了和解协议。 处理结果 44 起图片侵权纠纷中,11 件经公证机构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其余 33 件经公证机构人员沟通及释法说理后,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 10 条、第 52 条、第 53 条、第 54 条 解纷要旨 近年来,知识产权维权纠纷呈多发态势,往往具有标的额小、涉及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广泛等特点,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本案中,法院依托与公证机构等单位搭建的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化解平台,一揽子进行委托调解。同时,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权利人权属形态、侵权人侵权特点及案件审判经验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出“一筛、二调、三处理”工作方法,并嵌入平台,用以指导本案调解。“一筛”即对纠纷进行筛选分类。初步审查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法院对纠纷是否具有管辖权等。同时评估是否为批量维权纠纷,对初步确认的批量维权纠纷,按照相关要求对权利人权利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况,与权利人沟通引导处理。“二调”即细化分类开展调解。调解员了解权利人诉求及基本法律关系、案件事实后,针对案件情况匹配《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标准分类表》,确定初步调解标准,开展调解工作。“三处理”即经调解案件分类结案。调解成功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类似本案中担忧再次被诉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可以申请对双方调解协议出具公证书,促成纠纷实质化解,不仅高效化解批量知识产权纠纷,而且通过示范调解,促推其他类似纠纷自行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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