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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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公告 我局对胡群伟投诉济南锦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62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9月5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5〕062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济南锦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306959679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群伟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西河新居27号楼1单元201室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汽车装具,汽车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非专控通讯设备,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酒店设备,家具,五金产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消防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及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6月11日,胡群伟向我局投诉济南锦沛商贸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该公司2015年12月24日的变更登记。 通过查阅2015年4月7日济南锦沛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人为张世锋,监事为闫洪智。通过查阅2015年12月24日济南锦沛商贸有限公司变更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胡群伟,监事为黄文天,委托人为王爱红。调查人员给设立登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人张世锋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已代收【村邮站签收】,未与我局取得联系,电话为错号。调查人员给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监事闫洪智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本人已签收,未与我局取得联系。调查人员给该公司2015年12月24日变更登记的委托人王爱红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电话已停机。调查人员给该公司监事黄文天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济南锦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济市中市监企处字〔2018〕4-786号)吊销了营业执照。 因无法与济南锦沛商贸有限公司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取得联系,2025年6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6月12日调查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向胡群伟做询问笔录,胡群伟称在2025年5月其通过税务局查询时,才发现自己名下有这家公司的。胡群伟表示不认识该公司监事黄文天和2015年12月24日变更登记的委托人王爱红及设立登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人张世锋、设立登记的监事闫洪智,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根据乾县公安局大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档案中胡群伟的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15年12月24日济南锦沛商贸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系冒用胡群伟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锦沛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4日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 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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