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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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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程光尧投诉山东杰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6〕054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8月7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6〕054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山东杰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MA3NDD501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晓军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纬二路66号财富自由港商务大厦1701室 注册资本:30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人才中介服务,计算机维修、安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批发、零售:文具,办公用品,家具,体育用品,日用品百货,针纺织品,食品,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包装材料,五金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日用塑料制品;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要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5月26日,程光尧向我局投诉山东杰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股东、监事,申请撤销该公司2018年10月18日的设立登记。 通过查阅2018年10月18日山东杰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张晓军,股东、监事为程光尧,委托人为侯文良。调查人员给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晓军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电话无法接通。调查人员给委托人侯文良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电话拒接。山东杰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中市监异决入字003【2020】1306号)。于2023年2月17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济市中市监综[2022]8-163号)吊销了营业执照。 因无法与山东杰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取得联系,2026年5月26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6年5月26日调查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向程光尧做询问笔录,程光尧称2018年莱州市税务局对企业交税查询时,本人才发现自己名下有这家公司的。程光尧表示不认识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晓军和委托人侯文良,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根据莱州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档案中程光尧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18年10月18日山东杰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系冒用程光尧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山东杰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8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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