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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济南永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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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永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已受理薛正利投诉你单位在鲁能领秀城Q2,Q3,P-5,领秀公馆项目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因你单位经营场所无人签收行政执法文书,且本机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市中人社罚告字〔2026〕第N00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济南永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济市中人社监询字【2026】第N032号)要求接受询问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的规定。 我单位已于2026年3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济市中人社监限改令字〔2026〕第N015号),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人社规〔2023〕6号)之规定:“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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