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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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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6]064号
名称:山东利邦供应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94EQJC3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相林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泺源街道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西楼九楼929A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工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7月1日,我局收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和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撤销山东利邦供应链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建议书》,称:“山东利邦供应链有限公司在存续期间涉嫌存在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等行为…目前该公司涉嫌偷税以及虚开发票等违法事实基本查实,为保障后续执法处置,请贵单位撤销该公司注销登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证据: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告知书、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作废山东利邦供应链有限公司清税证明的函。 经查,2023年11月13日股东于相林、于超杰签署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隐瞒了公安、税务执法部门于2022年底就对山东利邦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等违法行为启动调查的事实。山东利邦供应链有限公司违反了注销登记告知承诺约定,属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山东利邦供应链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8日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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