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我局对何松徽投诉济南大勤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6〕042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26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6〕042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济南大勤工矿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MA3D3AK3X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敏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419号楼117室

注册资本:15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工矿配件,日用金属制品,紧固件,五金产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日用不锈钢制品,电力设备及配件,钢材,建材,耐火材料,锅炉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4月20日,何松徽向我局投诉济南大勤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股东、监事,申请撤销该公司2017年1月4日的设立登记。

通过查阅2017年1月4日济南大勤工矿设备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监事为何松徽,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郑敏,股东、经理为黄荣先,委托人为高玉凤。调查人员给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郑敏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电话为空号。调查人员给股东、经理黄荣先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调查人员给委托人高玉凤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电话为空号。济南大勤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21年2月8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济市中市监企处字〔2020〕5-230号)吊销了营业执照。

因无法与济南大勤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取得联系,2026年4月20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6年4月20日调查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向何松徽做询问笔录,何松徽称2026年3月,本人单位核查员工经商办企情况时,才发现自己名下有这家公司的。何松徽表示不认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郑敏和股东、经理黄荣先及委托人高玉凤,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出具的受理信息,证明该公司档案中何松徽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17年1月4日济南大勤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系冒用何松徽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大勤工矿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1月4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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