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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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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吴彩华投诉济南涵柯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6〕050号)。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3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6〕050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济南涵柯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103MA3CK69F9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彩华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西十里河街32号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建材,日用橡胶制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纸制品,皮革制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水暖器材,五金产品,服装,工艺品,体育用品,珠宝首饰,汽车配件,机械配件,文具用品,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5月19日,吴彩华向我局投诉济南涵柯商贸有限公司冒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该公司2016年10月27日的变更登记。 通过查阅2016年10月24日济南涵柯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宫衍强,监事为杨明。通过查阅2016年10月27日济南涵柯商贸有限公司变更时的登记档案,档案中提交的登记材料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吴彩华,监事为杨明,委托人为赵世敏。调查人员给监事杨明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调查人员给委托人赵世敏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电话已关机。调查人员给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宫衍强身份证住址发送EMS函件,邮件退回,电话拒接。济南涵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济市中市监监处字〔2019〕1-1666号)吊销了营业执照。 因无法与济南涵柯商贸有限公司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取得联系,2026年5月20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6年5月20日调查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向吴彩华做询问笔录,吴彩华称2026年4月,本人办理公租房登记业务时,才发现自己名下有这家公司的。吴彩华表示不认识该公司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宫衍强和设立、变更登记的监事杨明及委托人赵世敏,登记档案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根据太康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档案中吴彩华身份证系丢失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证明,2016年10月27日济南涵柯商贸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系冒用吴彩华的身份信息注册,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涵柯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7日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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