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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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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报告传染病疫情线索是传染病监测预警的重要渠道,对早期识别疫情风险、及时开展调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引导公众参与传染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现将我区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公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发现以下异常情况,可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身边人群与家禽、家畜或野生动物等密切接触后,出现重症或死亡; (二)身边人群近期自境外或境内传染病疫情高发国家、地区返回后,出现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等疑似传染病症状; (三)同一居住区域(如社区、村庄)、工作单位、学校、家庭或特定场所内,短期内(如一周内)出现多人(通常5人及以上)具有相似或相同的发热、咳嗽、呕吐、腹泻、皮疹等疑似传染病症状; (四)边境地区、自然疫源地或特定传染病流行区域内,发现疑似相关传染病病例、病媒生物异常活跃或动物异常死亡等可能预示疫情风险的异常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风险的异常情况或聚集性健康事件。 二、报告方式 可通过拨打电话报告传染病疫情相关线索。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531-81278816 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531-82569204 三、报告内容 为便于及时核实和处置,报告时请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一)发生地点。线索发生的详细地址,尽量具体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具体场所。 (二)发生时间。症状出现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具体日期、时间,以及事件进展情况。 (三)基本情况。涉及人数、主要症状,以及相关接触史、旅行史、共同活动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报告人的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便于工作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和联系反馈。 注:对暂不掌握或不能确定的信息,请如实说明。 四、注意事项 (一)客观如实报告。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提供线索,不夸大、不隐瞒,不得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对于恶意编造、传播疫情谣言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注意保护隐私。通过指定渠道提供核查所需信息,请勿在网络平台、社交群组等公开传播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和未经核实的疫情信息。 (三)配合调查处置。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联系后,请协助补充相关信息;线索涉及本人或相关人员的,请依法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及开展有关防控工作。 五、报告权益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公民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线索。有关机构依法保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对接报线索按规定开展核实、风险评估和必要处置。 传染病防控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欢迎广大公众关注身边异常健康情况,及时提供疫情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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