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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购 “礼包陷阱”!看似买卖实为高利放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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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便捷让消费变得触手可及,但一些平台却借着 “礼包销售” 的幌子设置消费陷阱,看似是正常的商品买卖,实则暗藏变相高利放贷的猫腻。本期小柿说法结合真实判例,为大家拆解这类网购套路,教你避开陷阱、依法维权! 案情简介 2025 年1月至2月,张某通过“某商城”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服务协议》,购买“支付宝炉烹百味大礼包”“支付宝烘衣取暖大礼包”,礼包均为“支付宝红包优惠券+实物商品”的捆绑形式,两份合同约定货款共计11056 元。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向张某发放了总面值 6500 元的支付宝红包优惠券,并寄出某品牌电陶炉、烘衣架取暖器两款实物,张某仅支付 2444 元后便拒绝支付剩余8612 元货款。某公司认为张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律师费、差旅费 2000 元。 庭审中张某抗辩,其在该平台共下单五笔订单,已还款 14198 元,实际到手红包券变现金额仅13100 元,扣除实物商品实际价值后,还款金额已与红包券金额持平,且平台商品定价畸高、不支持退货退款,还需额外支付签约费,双方实则已结算完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2月,张某通过“某商城”平台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服务协议》,约定由“MAX商城”采用“支付宝红包优惠券+实物商品”的捆绑形式向张某提供商品,所销售商品为某品牌电陶炉、烘衣架取暖器,两款产品售价合计11056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张某支付宝账户中充值共计7张红包优惠券,总面值为6500元。2025年2月4日,某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向张某预留地址发送了实物商品。2025年2月8日,张某支付货款2444元后,拒绝支付剩余8612 元货款。 “某商城”APP已停止运营,网页版在售商品仅有几十种,且无消费者评价版块,所售商品型号均非市面主流,定价远高于淘宝、天猫等主流平台,如同型号煮茶器其他平台售价不足250元,该商城标价1558元。 互联网投诉平台有多起针对某公司和“某商城”的投诉,均反映平台强制捆绑红包券与高价实物、先享后付变相放高利贷、无售后服务等问题;近一年来,某公司在全国以原告身份发起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超700件。 法院认为,网络购物已形成固定交易习惯,而“某商城”的运营模式、商品定价、销售形式均与正常网购交易习惯严重不符。某公司并无与消费者建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购买礼包的目的是将红包券兑换现金,亦非正常消费,双方均不具备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商品服务协议看似买卖合同,而实际为向不特定的用户销售具备一定融资功能的红包券、礼品卡等虚拟产品,再获取所捆绑销售的实物商品畸高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大额差价,同时给予较短的“付款期限”的经营模式,本质上是以“虚拟及实物”成本作本金,“付款期限”作为计期标准,不合理价差金额作利息的金融行为,这也与“315晚会”已曝光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套路如出一辙。该种以信息网络买卖作掩盖,实际向不特定多数人变相高利融资的行为,既违反了金融监管等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金融秩序、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故法院认定双方订立的“商品服务协议”无效。 法官提醒 对消费者:擦亮双眼,远离网购 “礼包陷阱” 警惕“虚拟券+实物商品”捆绑销售模式,购买前对比主流平台商品价格,若遇定价畸高、型号非主流且无评价的商品,务必提高警惕;拒绝“红包券兑换现金”的诱惑,此类操作背后往往暗藏变相放贷套路,极易造成财产损失;网购时核实平台运营资质,保留订单、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遇平台强制交易、拒不退款、变相催收等问题,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对经营者:合法经营,严守法律与公序良俗底线 电商平台应恪守商品交易本质,不得借 “买卖” 之名从事金融放贷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不特定人群开展融资相关活动;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交易规则、捆绑销售、定价畸高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将依法认定为无效;秉持诚信经营原则,完善商品展示、售后服务等环节,遵守网络购物交易习惯,共同维护健康的电商消费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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