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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济南市市中区司法局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11370103004190294F/2023-6451654
区司法局
2023-07-26

关于《济南市市中区司法局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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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明确提出要求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根据机构改革及工作实际需要,区司法局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清单动态调整,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厘清行政主体职责权限,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保障。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三、出台目的

为更好服务保障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从源头上避免行政机关越权发布含有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内容的“带病文件”,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区司法局根据工作职责和上级要求对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调整,并向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经严格审查后发布。

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有利于厘清行政主体职责权限,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行政机关制定出台“带病文件”,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保障。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化,结合新机构设置、旧机构名称与职能调整等情形,有必要及时对制定主体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源头合法有效。

六、解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济南市市中区司法局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行政执法监督科)

联系电话:0531-8207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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