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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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1.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2.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3. 对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 对违反规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6.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7.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8.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10. 对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11.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12.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13.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14.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15.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16.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7.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8.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9.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2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21.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处罚
2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处罚
24.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25. 对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26. 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27. 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28.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9.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30.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处罚
31.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32.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33.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34.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35.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36.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处罚
39.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40.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4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4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43. 对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44. 对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处罚
45. 对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46. 对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处罚
47. 对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48.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49.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50.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51.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52.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53.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54.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55.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56.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57.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58.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5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处罚
6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6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63. 对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64.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处罚
65.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6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6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6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69.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7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7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有关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处罚
72.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73.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74.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预案未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75.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76. 对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77.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78.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处罚
79.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80.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81.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处罚
82.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83.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84.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8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二、受理机构
济南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三、审批机构
济南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四、受理条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办理时限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行政处罚执法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运行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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