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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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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银行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采取“保理+担保+分期还款”调解 组合拳,助力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将机器设备抵押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还款期限10年。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剩余贷款加速到期,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本息。 【裁判过程】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民营发电企业,因项目延期竣工等原因逾期还款。现在被告仍有稳定的电费收入,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是彻底解决纠纷、避免衍生风险的最佳选择。法院组织多轮协商,最终确定调解方案:1.在和解协议中设置保理方案,法院每月扣划应付电费用于分期偿还被告实际的欠款本息;2.原告不再申请执行拍卖,保障被告正常经营;3.其他保证人继续对被告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4.被告实际拖欠的本息清偿完毕后,原告不再主张贷款加速到期,被告可按照原贷款期限继续还款。随后,原被告签署和解协议,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金融借款是民营企业最传统的融资方式,妥善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本案中,法院采用“保理+担保+分期还款”调解组合拳,为同类民营企业金融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的同时,充分考量民营企业经营困境,既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避免了“办一个案件、倒一家企业”,有助于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二 某环保公司与某生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及时为 企业回笼资金 【基本案情】 原告某环保公司,系新能源企业。被告某生物公司因项目建设向原告借款。后被告因经营不善,截至诉讼前欠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4900万余元。这笔大额资金严重占用原告现金流,影响了公司日常运营。 【裁判过程】 历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深入评估案件审理对原告在建项目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确立了“调解优先、力促双赢、保障环保”的审理思路。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的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整个案件从立案到调解结案,用时远远少于普通诉讼程序时间,实现了纠纷的高效、实质解决。 【典型意义】 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标的额巨大,通过“分期付款”调解的方式找到共赢“最优解”,避免了因诉讼周期过长可能导致双方资产损失扩大的风险,及时为企业回笼资金,确保企业环保工程持续推进。本案的成功处理,体现了法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原则,促进了经营主体共存共生,维护了经济社会环境的整体稳定。 案例三 某外资公司与某钢业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案 ——准确认定“deposit”条款含义, 平等保护中外企业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某外资公司向被告某钢业公司购买钢材。双方约定,原告先向被告支付总价30%的“deposit”。合同履行中,原告实际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准备发货时,要求原告支付70%尾款,但原告以被告发货迟延、钢材规格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由被告双倍返还已付定金。 【裁判过程】 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未在原告要求的最晚交货日期前交货,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deposit”的中文翻译既有定金之意,也有预付款等其他含义。双方对“deposit”是否系定金的约定不明,结合双方交易过程、聊天记录、买卖合同约定等事实,可以认定本案中“deposit”系预付货款,原告要求适用“定金罚则”,不应支持。原告支付的预付款,被告应予返还。 【典型意义】 在涉外审判中,公正高效解决投资企业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助力营造稳定外商投资预期的营商环境。本案中,中外双方当事人对“deposit”的中文翻译产生较大分歧,法院结合双方交易过程、合同约定以及产生争议的原因等方面,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确定买方已付款系预付货款,而非定金。本案的成功处理,为审理涉及外文合同翻译、解释类纠纷提供了可借鉴思路和解决路径,推动涉外纠纷更加公正、高效、便利化解。 案例四 某农业公司与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 纠纷案 ——规范超区域销售行为,通过违约救济维护育种者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某农业公司与被告某种业公司签订协议,授权被告生产经营某作物种子,约定授权经营地域范围为省内某县。后被告擅自超出上述地域范围,在外省某地区销售该作物种子。原告认为被告超区域销售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许可协议、被告支付违约金。 【裁判过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协议明确约定被告经营某作物种子的地域范围为省内某县,被告擅自超出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销售该种子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和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植物新品种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是对育种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农业科技创新和粮食安全的有力支撑。本案中,被告擅自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虽不构成对授权品种的侵权,但品种权人可依据合同寻求违约救济。本案通过准确界定品种权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对品种权人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从合同法角度对品种权的有效保护,能够更好地推动农业的发展和种植业的进步。 案例五 某电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明确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是一种强制(Portal)业务技术。原告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制造、销售的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业务用户使用被控侵权的路由器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方案,并且销售范围广、销量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裁判过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本案中,业务用户使用被控侵权的路由器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方案,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 发明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在网络通信领域,为了更好地表达出发明的实质技术内容,绝大多数发明创造只能撰写成为需要多个主体参与实施的方法专利。这些方法专利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都是以软件的形式安装在某一硬件设备中,由终端用户在使用终端设备时触发软件在后台自动运行。实质上,该专利方法早已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得以固化,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制造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专利方法被终端用户所实施。本案确立了涉及网络通信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体现了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实质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 案例六 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设计图纸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特征,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系某公司原职工,离职后自己成立公司,违反之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和要求,使用了之前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经计算,刘某的行为给之前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50余万元。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过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历任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等领导职务,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有条件接触到采取保密措施的相关图纸,刘某在明知该图纸系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而不予对外公开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保密要求,使用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刘某给之前公司造成损失数额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保护商业秘密既是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也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刑法》第219条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案件定性的首要前提。如果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的载体为设计图纸,技术信息则与设计图纸具有统一性,承载了技术信息的设计图纸不为公众所知悉,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后不能通过公开使用或简单观察测绘得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为其采取了保密措施,该技术信息则应依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本案的成功处理,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复杂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认定问题提供了裁判标准,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维护了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案例七 吕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依法惩治制假售假行为,切实维护市场 秩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某购买包装机等生产设备,生产、销售冒充带有OTC标识的某品牌药品以及阿胶、鹿角胶等食品类产品,并将生产的上述产品使用化名销售给王某、张某某等人,其中假药销售金额74万余元,伪劣产品销售金额250万余元。同时,其妻刘某某在吕某某生产、销售假药过程中提供接料、装盒、打包等帮助。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等人明知吕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系假药、伪劣产品,仍购买后进行销售,数额在3万余元至120余万元不等。 【裁判过程】 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冒充品牌药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某等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吕某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根据不同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给研发和生产高质量产品的诚信经营企业带来严重损害,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中,各被告人在谋取非法利益,买卖假药、伪劣产品上形成共同故意,并在该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制假、售假行为,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兼顾了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意欲以此谋利的潜在不法分子给予有力震慑和有效警醒。 案例八 某体育公司与某服装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故意侵权违法成本 【基本案情】 原告某体育公司享有某体育品牌独占使用权,该品牌获得了巨大的市场认可,深受国内广大消费者青睐。被告某服装公司在某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假冒、仿冒涉案商标服装。被告公司主播直播销售过程中表述其所售商品为原告体育品牌同款等话术,具有明显误导消费者的侵权故意。 【裁判过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服装公司加工生产被诉侵权商品,通过在多个平台开设网店、直播销售或雇佣员工直播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属于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某体育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结合“被告明知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和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两个方面的情形,认定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最终根据侵权损失的范围和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 【典型意义】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来惩罚侵权人的严重违法行为,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本案中,侵权人明知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并且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严惩“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充分彰显了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决心和司法态度。 案例九 某公司与某区市场监管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 复议案 ——支持依法处罚虚假宣传行为,营造有序 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某直播平台开设账号直播带货,期间发布视频,对其经营的“某茶”(食品)、“某酶”(保健食品)宣传,称具有“清热解D”“改善心肌衰竭”等功效。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过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某公司对其经营的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大量使用治疗疾病的宣传用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是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手段。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医疗信息的获取提供了便利,但也出现了部分商家采用混同保健品与药品、虚构保健品具有医疗功能等方式,违法进行广告宣传,诱导消费等行为。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品、保健品领域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十 某机械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试点执破融合,维护企业职工权益 【基本案情】 某机械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有3700余万元未得到执行,经查该公司已无实物资产,严重资不抵债,数十名职工的工资欠付,社保、医保欠缴。 【办理过程】 长清区人民法院面对该机械公司无实物资产、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决定适用执破融合,推动企业及时出清。在征得机械公司同意后,将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面对长期股权投资先后多次流拍的现实情况,积极征询股东及职工购买意向,以最终流拍价成功处置资产,阶段性归集资金进行分配。后续,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诉讼手段继续追收机械公司到期债权,相关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该公司继续采取执行手段追收破产财产,执行回款后,职工债权清偿率将提升至90%。 【典型意义】 该案是以“执破融合”方式,成功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展现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的实践价值。本案中,一方面,法院通过及时启动破产审查程序,面对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对企业非实物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并成功处置相关财产,将职工债权清偿顺位提前;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采取诉讼手段维护公司权益,后申请强制执行清收财产,继续提高职工债权清偿率。法院以“执行-破产-执行”的全流程衔接,实现了执行与破产程序的优势互补与效能提升,有效保护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案例十一 某农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深化府院联动,助力企业重获生机 【基本案情】 某农业公司为当地重点企业,生产的食品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具有良好的行业发展前景。后因出资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导致该公司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部分债权人提起诉讼,公司名下资产被查封、冻结,面临破产清算的困顿局面。 【办理过程】 平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后,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作用,召开多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20余次,统筹解决企业重整程序中的土地使用权、租金支付等相关难题。同时,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认定该公司属于具有挽救价值的优质农业企业,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可以借助重整程序,引入优质投资人,按照市场化方式整合要素资源。在经历债权人会议表决、与反对方充分交流沟通等多轮程序后,最终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组织管理人高效实施。历时数月的破产重整程序终结,该农业公司得以无动荡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破产重整是陷入困境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实现重生的有效路径,更是保障民生、稳定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调动各方力量、用足用活法律手段,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重整工作,既保障了企业职工和被租赁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维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稳就业、保民生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例十二 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准确发挥救治功能,破产清算实现重整 效果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办理过程】 济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清算初期,以追缴出资诉讼为支点,积极指导管理人寻找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和解突破点,促成大、小股东之间达成利益平衡方案。在发现案涉项目具有较大价值后,为尽快实现债权人权益,以股东出资义务为抓手,探索代偿方式,促成股东、案外第三人、个别大额债权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并由股东、案外第三人清偿某置业公司全部剩余债务,形成该公司债权100%清偿的局面。同时,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彻底清理购房者房产阻碍项目推进问题。现在涉案项目已经顺利开业。 【典型意义】 破产审判不仅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更是实现困境企业拯救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本案中,法院精准识别企业困境,发现清算企业救治价值,通过深化府院联动,分类施策,灵活运用清算、重整、和解等程序,实现了从“清算注销”到“焕发新生”的转变,最大化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守护民生权益。 案例十三 某电缆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执前扣划”跑出兑现胜诉权益“加速度”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缆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缆,合同金额20余万元。合同履行至今,某置业公司尚欠货款11万余元未能付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形成本案诉讼。 【办理过程】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为实质解决纠纷,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在协议履行期间,原告急等资金周转,为尽快兑现胜诉权益,市中区人民法院制定了“执前扣划”解决方案:审执部门迅速联动,由审判部门作出扣划裁定,移交执行部门实施划付,执行部门快速对接银行,出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仅用3天就完成了款项划付,及时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典型意义】 “执前扣划”程序是指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正式立案执行前,对被保全的款项依法作出扣划裁定的一种执行措施。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执联动机制,成功实施“执前扣划”,既避免了债务人账户长期冻结带来的不良影响,又解决了债权人的“燃眉之急”,相较传统执行程序缩短90%以上周期,使得纠纷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圆满化解。“执前扣划”是法院创新审判执行联动模式的成功实践,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诉累,为推进企业有序经营、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十四 某发酵公司与某生物科技集团等执行实施案 ——以执行和解促技术许可,破除商业秘密 保护困局 【基本案情】 某发酵公司与某生物科技集团等侵害商业秘密一案,判决生效后,某发酵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执行,请求某生物科技集团等立即停止侵犯案涉商业秘密行为,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过程】 该案双方当事人均系相关领域重点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且双方之间存在多起在执、在审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执行过程中,确定了“调解为主、强制为辅”的执行思路,在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采取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给予其一定期限的宽限期,为下一步调解工作预留空间。经过多轮调解、上门调解,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企业一次性支付和解费用,取得案涉商业秘密的永久性普通实施许可,一揽子解决了双方系列执行、在审诉讼案件,保障了双方企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知识产权领域行为类执行的疑难复杂案件,采取何种执行方式和策略是推动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的关键。本案中,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多方共同努力下,通过确定和解金额,对商业秘密进行普通许可,找到了“停止侵权”和“技术共享”之间的平衡点,成功探索了知识产权纠纷从侵权到授权的解决路径,为相关案件执行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模板,体现和贯彻了对知识产权既要加强保护也要重视运用的司法理念。 案例十五 某销售公司与某器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兼顾“保权益”与“护经营”,追求财产 保全最优解 【基本案情】 原告某销售公司与被告某器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后,为保障后续判决执行,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并实际冻结相应款项。财产被冻结后,被告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称被冻结账户为专项账户,与项目推进直接相关,并同时表示其名下另有其他账户,资金数额足以满足保全需求,请求查封其他账户。 【办理过程】 商河县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迅速启动审查程序。经核实,原告说法属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遂裁定解除对该专项账户的冻结,改为冻结其他符合要求的账户,并及时通知双方完成冻结变更程序。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措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灵活适用保全措施,既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案中,法院在“不影响执行效率与效果”的前提下,主动审查被保全财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通过更换冻结账户措施,在确保申请人胜诉后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的情况下,避免了相关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经营风险,真正做到了“保权益”与“护经营”的平衡。(来源:济南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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