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5-02-26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落实省法院“三强三优”专项行动,结合济南中院“两降两升一优化”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和实质解纷效果,规范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阅核制度实施意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改案件评查工作的意见(试行)》《2024年全市法院审判质效提升创优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是对二审、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本院各类案件进行质量审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促进审判质效提升的工作。

第二条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评查结果与审判业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查范围及等级

第三条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被上级法院二审、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第四条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包括事实认定、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合格案件、一般差错案件、重大差错案件三类。

第六条  合格案件。案件虽然被发改,但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合格案件:

(一)一审开庭审理时应提交未提交,法庭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后仍未提交,在二审开庭期间提交新证据,导致被改判的;

(二)二审期间上级法院出现了新标准,法律出现了新规定或者出现了新的司法政策,导致被改判的;

(三)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导致二审被改判的;

(四)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意见或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律漏洞,因对法律适用认识不一致导致案件被发改的;

(五)参照最高法院案例库案例或法答网相关答复进行裁判的案件;

(六)其他不能归责于法官主观原因导致被发改的案件。

第七条  一般差错案件。审判人员因过失导致案件被发改,符合以下情形的案件认定为一般差错案件:

(一)案件没有深入细致调查,或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应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导致基本事实不清而被发改的;

(二)因运用证据规则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被发改的;

(三)案件比较疑难,因适用法律错误而被发改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

(五)违反本院审判管理规定被发改的;

(六)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或应提交院庭长阅核而未提交导致被发改的;

以上(五)(六)项,不论是否存在第六条的情形,都属于一般差错案件。

(七)“同案不同判”且没有合理理由的案件;

(八)因法官自由裁量欠当改判的案件;

(九)其他不是因法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发改的案件。

第八条  重大差错案件。审判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案件被发改,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差错案件:

(一)因裁判文书数额、期限、当事人姓名、引用法律条文等低级错误,导致案件被发改或者引发当事人信访、舆情等给法院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因遗漏诉讼请求、计算有误或者司法鉴定错误等原因,造成二审或再审判决与原判决在给付数额上悬殊巨大,或者造成当事人增加较大诉讼费用的;

(三)向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改判造成本院被判国家赔偿的;

(六)其他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评查主体、职责及评查工作程序

第九条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案件评查小组评查,每案由三人进行评查,取多数意见确定评定结果。

第十条  本院从各业务庭室选取业务素质强、审判质效考核好的审判专家、青年业务骨干数人,组成案件评查小组,对各部门发改案件进行初步评查,填写评查意见表。

为提高青年法官办案水平、促进交流,评查小组中青年法官人数占比不低于50%。

对参与评查工作的同志予以办案业务折算或在绩效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采取交叉评查、匿名评查的方式,确保案件评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通报评查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定期通报案件发改情况。

承办法官应在收到评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发回改判案件自评表,提交至审判管理办公室。

评查小组应在收到评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发回改判案件评查表,提交至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查结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公示。

各承办法官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由审管办组织承办法官所在庭庭长、分管院领导及负责审判管理的同志及相应分管院领导再进行复审一次,如分歧较大或承办法官仍有意见,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

无正当理由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评查结果无异议。

第十四条  发改案件评查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组织形式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各业务面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如被省院再审立案的案件,当年省法院有结论的,按再审结论评查。如当年省法院没有再审结论的,在再审裁判作出后,参照第二款办理。一审裁判正确的,在内网公示再审结果。

第四章    案件质量责任的承担

第十六条  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的,由发表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意见一致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汇报事实正确,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与合议庭意见一致而被发改的,合议庭人员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错误裁判的,合议庭不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对审查中发现的法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应当按《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程序办理。

第五章    评查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发改案件的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如何使用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后确定。

第二十条  对于发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审判庭应当认真总结,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政治部组织专项培训,并且选择适当方式进行考试,统一裁判尺度与标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评先选优、晋升与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试行中的问题请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映,审判管理办公室将汇聚意见后提交研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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