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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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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等法律及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类型及水价结构 供水类型分为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三类。到户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构成。其中,基本水价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水资源税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执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农村地区。 二、供水价格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区农村居民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2.阶梯水量及水价。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以内(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2元(基本水价3.16元、水资源税0.04元);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4.78元(基本水价4.74元、水资源税0.04元);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6.36元(基本水价6.32元、水资源税0.04元)。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1.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托育机构用水,不执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35元(基本水价3.31元、水资源税0.04元)。 2.其他非居民用水。水价为每立方米4.03元(基本水价3.63元、水资源税0.4元)。 (三)特种用水 水价为每立方米14.48元(基本水价9.48元、水资源税5元)。 三、相关配套政策 1.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区农村低保、特困等民政保障对象(民政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不执行阶梯水价。每户每月免费赠送生活用水3m³,赠送额度按月清零,不可累计。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2.对于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用户,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3.针对其他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标准参照《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执行。 4.个别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转供水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仍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5.供水企业对户表居民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做好抄表衔接工作,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情况,指导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四、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6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5日。农村供水之外,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水价参照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执行。
附件: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表
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市 中 区 水 务 局 2026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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