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五级分类评定等几点建议》收悉,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我局协同税务等部门,针对建议内容进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贷款分类评级问题
在贷款分类评级方面,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2007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要求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担保等因素,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山东没有单独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分类标准,要求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根据业务风险的具体情况,结合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制定自己的五类分级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各企业采取“逾期初分为主,人工修正为辅”的脱期法,对于偏离实际状况的贷款作相应调整,具有较大经营自主性,也使各企业内设标准不完全相同。据了解,大部分企业按照表1执行,即:信用贷款、保证贷款还款逾期90天以上、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超过361天以上才会被列入不良贷款。
项目 | 关注 | 次级 | 可疑 | 损失 |
信用贷款 | 逾期11-90天 | 逾期91-180天 | 逾期181-360天 | 逾期361天及以上 |
保证贷款 | 逾期31-90天 | 逾期91-180天 | 逾期181-360天 | 逾期361天及以上 |
抵押贷款 | 逾期31-360天 | 逾期361天 及以上 | - | - |
质押贷款 | 逾期91-360天 | 逾期361天 及以上 | - | - |
表1:贷款分类普遍执行情况表
在分类评级结果应用方面,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分类管理提高风险拨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金办发〔2013〕11号),要求建立完备的风险拨备制度。其中规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根据五级分类原则确定计提比例: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贷款损失准备实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核销坏账,不得用于日常经营。
2024年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九十天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该规定对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一刀切”,都划为不良贷款,进一步收紧了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管理和经营能力要求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将把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为小额贷款公司争取更大的经营自主性。同时也建议您认真研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积极通过公开渠道提出意见建议,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供实践经验。
二、对于经营范围区域限制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了3种可在全省开展业务情况,1种可扩大经营范围情况,分别是:
1.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圈辐射全省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重组)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门服务本系统的小额贷款业务。
2.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金融精准扶贫,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增强对偏远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专门经营10万元以下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且近2年贷款综合实际利率不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
3.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4.小额贷款公司除开展放贷业务外,上年度分类评级Ⅰ级、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经批准可以开展股权投资、票据贴现等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关于经营区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第九条关于业务范围包括:1.发放小额贷款;2.商业汇票贴现;3.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但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
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后,关注省制定配套细则情况,再根据相关要求,研究申请扩大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我局将协助做好扩大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变更申请工作。
三、对于财税优惠政策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专注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群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最优惠财税扶持政策。该公告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对于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问题
1.政府相关部门出台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贷款的相应优惠政策;2.对接、指导银行在贷款条件中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良贷款率、注册资本、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的要求;3.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增加贷款产品,例如对小贷公司信贷资产融资、不良资产融资,或允许回购方式小贷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使小贷公司突破融资发展瓶颈。
您以上关于银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的建议,超出区级职责权限,我区将积极向上级反馈,争取上级支持,助力破解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难题。
2024年9月18日
联系人:鲁桂全 82059668
抄送:区政协宣传提案处 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