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市中区分布式光伏发展情况
1.分布式光伏建设情况。一是2024年1-4月,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并网容量3202.92千瓦(含个人装机并网),预计年发电量384.35万千瓦时。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实际并网容量55102.43千瓦,预计年发电量6612.29万千瓦时。全部发电后节约21688吨标准煤,减少污染排放5.8万吨,二氧化碳17.2万吨,二氧化硫5703吨。二是加快中广核党家5万千瓦储能站建设,力争2024年底并网投产,建成后可以有效提升电网质量,提高电力系统稳定性,缩减电力供需差距,降低电能浪费,提升电力可利用率。
2.光伏建设工作落实情况。根据济南市《关于推进济南市百万千瓦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时制定我区《关于推进济南市市中区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摸排我区可安装分布式光伏资源禀赋情况,充分了解我区分布式光伏可利用空间,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定的基础。
二、新政策落实情况
根据山东省2023年12月19日出台的《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3〕102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相关规定,细化工作措施,科学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
1.明确分布式光伏类型。自然人利用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以及附属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按户用光伏类型进行备案;户用光伏以外的由开发企业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类型进行备案。通过租赁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类型进行备案。
2.严格分布式光伏备案管理。一是户用光伏。由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项目场址权属证明、项目自投说明等相关材料,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电网企业应在户用光伏并网前复核光伏项目或设备购置发票抬头(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待完善相关备案信息后方可并网。二是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开发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有效身份证明、项目场址产权合法性等相关材料,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利用园区、厂房屋顶、场地,以及利用坑塘水面、畜牧养殖等集中连片建设的6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拆分项目备案。
3.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备案容量建设,擅自增加容量的项目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并网。分布式光伏备案后一年内未建成并网的,由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收回并网容量,继续建设的需重新申请并网容量。项目投资主体规模、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需重新开展备案等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作为全区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能源方面的各项工作。我局将积极跟踪掌握国家和省、市对光伏等新能源政策的变化情况,做好对上对下政策衔接和指导工作,跟踪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技术推广,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提高我区在新能源方面的开发利用水平。
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勇峰,82078065
抄送:区政协宣传提案处、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