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文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抓好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布局、安装消除“电动车上楼”现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任务清单部署,我局主要承担:规范充电费用的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2024】537号)文件(以下简称537号文)明确规定:一是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二是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计收充电电费。三是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四是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五是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电网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后期我们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加大对各街道办事处、充电运营企业的调度和督导,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5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尹珊 51806540
抄送:区政协提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