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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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济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我市统一城乡“两免一补”政策。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推动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济政发〔201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义务教育段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的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包括: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市财政局、教育局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第四条 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低保家庭和特殊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应保尽保,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为在校非寄宿生的8%。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初中1300元/年;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800元/年。
第二章 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义务阶段学校于每年9月受理资助申请。申请资助儿童需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申请表》(附件1)。低保家庭儿童、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应当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对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要优先给予资助。义务教育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第二学期受助儿童如有变动,应对新增加的受助儿童进行申请、认定、公示。
第六条 相关学校应当成立评审认定工作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应适当采取家访、电话询问、观察学生日常情况等方式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
第七条 评审认定工作管理机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应做出公示名单,由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在学校公共场所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资助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应当有相应的照片留存备查。公示结束后,对有异议的进行调查、处理(要有调查处理档案留存),同时将公示结果报县或市级资助中心。
第三章 义务教育阶段资助资金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市与各县区资助分担比例,免除学杂费资金、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和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费补助资金按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定的比例由市(含省补助资金)及县区共同承担;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资金按《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通知》(济财教[2014]49号)确定的比例由市、县区分级承担。政府助学金拨付至县级财政后,县级财政应足额配套资金,两周内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计财科应积极配合,做好账务处理,及时与教育资助部门沟通。政府助学金要专款专用,在确保达到平均资助面和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全部用于提高资助比例,确保资助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第九条 自2017年春季开始,义务教育阶段资助金的发放参考《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推行山东省学生资助卡加强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教资字〔2012〕27号)的规定,统一使用山东省教育资助卡。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和使用教育资助卡,教育资助卡应当发放给学生监护人,严禁学校等机构滞留、代存教育资助卡,严禁将义务教育阶段资助金冲抵学生应交费用。
第四章 义务教育阶段资助信息档案整理和上报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资助金发放完毕后,学校应当整理受助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申请表》(附件1)和相应证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济南市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受助学生公示表》(附件2),《教育资助卡领取登记表》(附件3),《义务教育阶段资助金领取登记表》(附件4),顺序装订存档。填写《济南市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5),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资助信息电子档案,同时将电子版报送县、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资助中心汇总本县信息后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本季义务教育阶段资助金发放结束后一周内,填写《济南市义务阶段教育资助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义务教育阶段资助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大力宣传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通过宣传画、明白纸、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将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宣传到每个学生家庭。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资助工作、资助信息的真实性、资助资金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的宣传、申请、认定、 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资助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并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义务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经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 南 市 财 政 局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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