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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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济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教职工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教学实验安全、学生活动安全、学生欺凌和暴力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领导组织体系,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二)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三)构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构建学校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提高安全预防水平;
(五)构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体系,提升安全隐患治理能力;
(六)构建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七)建立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机制,营造校园安全环境;
(八)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全面落实本区县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和管理责任,将平安校园建设纳入本区县平安建设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镇街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镇街组织落实、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镇街落实属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完善联防联控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组织协调开展校园及周边联合执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秩序。
第八条 教育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干部进行安全培训;
(三)负责指导组织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指导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本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六)指导学校开展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
(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八)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排查管控校园及周边治安隐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开展法治安全宣传教育,处理校园治安突发事件,依法处置涉黑涉恶、欺凌和暴力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警情;及时依法查处围堵学校、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扰乱校园秩序等“校闹”行为,制止并依法处理危害师生的违法行为,协助学校排查校园周边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重点人员,并做好风险管控;
(三)负责完善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和科技监控设备,建立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交警执勤和学校集中活动时的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护学岗”建设,负责落实完善上下学高峰期间勤务和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对易发生交通拥堵或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周边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和执法处罚力度;
(四)对于尚未纳入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校车许可审核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对校车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和对校车标牌进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车辆接送学生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学校安全管理岗位设置纳入管理岗位序列;指导教育部门在学校绩效工资中适度加大对安全管理岗位的分配力度;
(二)负责加强对服务学校的劳务派遣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合法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合理调整学校周边公交线路,加大公交供给;
(二)协调学校周边交通综合治理,提高学校周边道路管养水平,实施疏堵工程,优化道路设施;
(三)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校车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学校周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文化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依法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和疫情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加强对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负责指导检查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三)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监测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防控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组织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学校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校园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政策指导,对放射源管理提供指导支持;
(三)负责查处危害校园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食堂、校外供餐企业、校外托管机构供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建立学校食堂、校外供餐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指导学校、校外供餐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负责对学校周边各类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三)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教育部门进行学校安全生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学校安全生产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
(二)负责指导、督促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工作,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培训及应急演练;
(三)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校园周边“九小”场所范围以外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负责指导“九小”场所范围以外的学校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
(三)负责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违规占道经营、张贴非法小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对校车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和首要任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直接管理安全工作,可设一名校级干部协助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学校结合岗位设置,明确其他校级干部、部门负责人及全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覆盖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部门),统筹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800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800人以上每增加800人至少增配1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师生员工人数配备专职保安员,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至少配备3名保安员;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2‰增配保安员。寄宿制学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专职保安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开展法治安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等宣传教育培训;协助解决学校及周边涉校安全问题;联合心理专家对有不良行为学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上下学高峰时段校门口值班制度;组织带班干部、值班老师、保安员、家长志愿者等,配合公安机关共同维护校园门前安全秩序;小学、幼儿园上下学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和家校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实施课后服务的学校要有专人确保在校学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门卫制度,校门实行24小时值守,门卫由配备专业器械的专职保安员持械上岗;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安防视频监控管理系统;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实现校园全覆盖,不留死角,并与属地公安、教育部门联网;建立安防视频监控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列入反恐重点目标单位的不少于90天;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与属地接警平台联网。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必修课程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保证课时、教材、教师,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防范诈骗、传销、溺水、欺凌、暴力、性侵害、沉迷网络、非法网络贷款以及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应对自然灾害、自救、自护与互救、远离毒品等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地震等安全应急演练。
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将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职教师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提高教职员工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阳光餐饮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严格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严格执行食堂卫生操作规范,严格执行食堂物资采购索证、查验、登记和饭菜留样、记录制度;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和饮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开展消防隐患排查,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驾驶员管理,保证学校车辆安全有效;租用校外车辆组织师生参加活动,须租用有资质的租车服务单位的车辆,并签订租车安全责任书;校内限定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停放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六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定期组织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培训、安全演练,增强校车安全意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严禁校车超速、超员或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要履行职责,接送任务结束时,在确认车内无人后方可关闭车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教育,严格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公开工作机构和举报电话;对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及时处置突发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严格落实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规范仪器设备和药品管理;严格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处置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舍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馆、体育器材搁置物、悬挂物等其他设施、设备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清理、更换或者重建。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水、电、气、热及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按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现老化或损毁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配合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有权管理的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
第四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建立寄宿制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专门配备宿舍安全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宿舍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宿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女生宿舍楼管理员须为女性,男性人员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成立活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物资设备,配齐安全、医护等管理保障人员,提前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应当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离校以及身体和心理异常学生情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和校内相关负责人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日常和课间活动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上下楼道顺序;在人员拥挤时段,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资格审查和管理制度;新录用教职工和外聘人员要进行身份核查和背景审查,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入校工作。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学生人数600:1(含600人以下)的比例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寄宿制和学生人数60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室,其他学校设置保健室;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遇疑难病症及时送医救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开展学生体检和心理健康排查,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非紧急情况下,未经监护人同意,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幼儿服用药品。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晨午晚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访、日常通风消毒、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管理、疫情报告、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做好登记和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证网络安全工作值班值守,开展网络系统安全监测管理与检查维护,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对学校内发生的侵害学生、教职工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预防和制止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校外实习,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将场地出租出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商业广告进入校园。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或学校举办者应当按国家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引导、鼓励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相关部门按职责重点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秩序,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活动监管以及治安状况、交通秩序整治;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置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彩票专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营业场所;学校门口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或者流动销售商品。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会商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涉校矛盾问题隐患排查;协助学校等相关单位做好矛盾问题的化解工作,指导学校加强反恐防暴和应急处突能力建设;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和巡逻防控。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建立涉校案件摸排预防、快速出警核查、案件侦查等工作机制;加大对恶性伤害、欺凌和暴力、性侵、敲诈和勒索等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与学校建立警校合作工作机制;强化学校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综合治理,根据学校门口及周边治安、交通环境和学生上下学时段流量情况,在校门口外50米区域划设醒目的安全区域,拉设警示线,区分出入通道,依法处罚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优化学校周边交通组织形式和公交站点设置,完善道路公交设施。
学校位于住宅小区内且易发生交通拥堵的,应当主动协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安排专门人员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
第六十一条 鼓励学校与社区、学生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秩序。
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禁止学校周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加强学校周边食杂店、便利店、小超市等食品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学校周边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农村市场等场所的整治力度,严禁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管和文化旅游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非法经营行为治理;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不合格文体用具、儿童玩具的游商和摊点;严格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职工安全。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快速反应、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以应急处置为核心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相衔接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各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应加强对学校应急工作的指导和预案的衔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遇有突发安全事件,按规定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杜绝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安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管理制度;在相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
第六十九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区县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停课、转移、暂避、疏散、管控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师生和学校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治安案件等突发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第一时间救治受伤学生,对受伤学生开展心理干预辅导,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结合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障机制,及时实施救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生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部门牵头组建市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参加的突发事件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必要时,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对较大、一般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应当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后果,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
第七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发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学生自伤、自杀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当中造成意外伤害的;
(六)在校外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事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以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进行调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七十九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学生、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学生、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和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的行为:
(一)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损毁公私财物;
(二)侵占、损毁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三)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学生、教职工人身自由;
(六)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或教职工,侮辱、恐吓学生、教职工;
(七)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八)制造、散布谣言;
(九)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八十条 建立由市、区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第八十一条 建立由市、区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带队,由教育、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学校安全联合检查机制,每年定期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联合检查,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现场执法,并依法处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十二条 市、区县政府建立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第八十三条 建立学校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合理调整学校安全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投入比例,加大对人防、物防、技防经费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投入。
第八十四条 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机构服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组织机构,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风险防控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十五条 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保险范围、投保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家长购买或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鼓励社会组织机构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第八十六条 完善校园伤害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件。
第八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与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第八十八条 强化家长对孩子的依法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强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学生服从学校安全管理,管教孩子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动,约束孩子的不良行为。
第八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九十条 市、区县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和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
第九十一条 教育等有关部门,对于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十二条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市经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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